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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号案例学习】支付违约金不能高于法定标准?


案例一: 支付违约金不能高于法定标准? 2013年1月1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订立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为提高张某的职业技术技能,于2013年3月29日派张某到上海某培训机构参加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培训前,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培训合同书。该培训合同书第11条内容为:“本次培训费用(包括培训期工资及福利待遇、培训费、交通工具费、住宿费及伙食费)共为12000元。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张某培训结束3年内因个人原因(包括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时,须按培训费用的300%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2015年3月31日,张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离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5月4日以张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张某的劳动合同。6月15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张某按照培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2000元。最终,张某被裁定向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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