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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6号案例学习】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却患病了,可以解除合同吗?


案例一: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员工却患病了,可以解除合同吗? 何某2011年7月入职某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2011年7月1日起至10月1日止为试用期。2个月后,公司以何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何某的劳动合同,并有充足的证据,要求其办理离职手续。巧的是,何某于次日,突然患病,并有医院开具的病休一个月的病假证明,但公司没有理会这些,还是按此前决定辞退了何某。忿忿不平的何某遂向劳动仲裁处提出申诉,要求确认辞退无效,并恢复劳动关系以及享受医疗期待遇。对此,你怎么看?案例解析: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职工在试用期内发生医疗期情形的,用人单位如有证据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九条所规定“医疗期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性规定有特定的对象。该对象就是《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情形,因此,限制性规定是有条件的,而不是绝对的。“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规定属特别规定,其发生条件是特定的,即“试用期”和“不符合录用条件”,只要符合这二个条件的,则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同时,“试用期”的规定不属《劳动法》第二十六条和二十七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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