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休产假遭降薪 女工胜诉了


今年1月27日,本报以《产假遭降薪 女工状告用工单位》为题报道了31岁的女工仝小青休产假期间,部分劳动报酬遭拖欠,还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一事。5月4日,此事有了最新结果,成都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决定:派遣单位应支付其产假期间工资、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64957.76元。 仝小青告诉小编,2011年至2013年,她在省某建筑公司上班。2014年3月27日,她又与省某咨询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服务合同,该咨询公司承认其在该建筑公司的工龄,月工资为9050元。入职以来,仝小青一直被这两家公司先后派遣到中国某工程公司,担任结构设计工程师。 2014年7月1日至11月3日,经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批准,仝小青依法享受产假128天。产假期间,派遣公司未向仝小青支付劳动报酬。2014年10月10日,该工程公司向该咨询公司发出了终止仝小青的服务安排,遂该咨询公司要求仝小青回来上班,月工资为1400元。事发后,仝小青多次与该工程公司和该咨询公司协商补偿,均无结果,无奈之下,她便主动请辞。然而仝小青并未放弃追回应得补偿,经多次讨要,直至去年11月13日,该咨询公司最终按每月6000元的标准为其发放了3个月的产假工资。 不久,仝小青将这三家公司一齐告上成都市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要求三被告公司共同支付其产假期间少发工资34446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44736元、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双倍工资差额220206元、为其补缴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期间未依法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然而,该咨询公司认为,其不应支付仝小青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认定未拖欠仝小青任何工资。 经仲裁裁定,该咨询公司在服务合同中与仝小青约定工资为每月9050元,该咨询公司应补足其产假待遇19945.58元;仝小青以该咨询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动提出辞职,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咨询公司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8020元;另外,该咨询公司还应支付其2014年11月1日至24日期间的工资共计6992.18元。 据此,该仲裁委作出裁决:该咨询公司解除与仝小青的劳动关系,并一次性支付其产假期间待遇(差额部分)、经济补偿金、未发工资共计64957.76元。同时驳回了仝小青要求该建筑公司和该工程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本报小编 向晓文)来源: 《四川工人日报》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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