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法官:公司不给买工伤保险,劳动者可维权


市第一人民法院法官列举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维权不签订劳动合同 没有买工伤保险企业老板这样做 很可能要赔钱的 “五一”劳动节又到了,小编昨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今年1至4月,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199件,劳动合同纠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支付劳动报酬争议仍是主要类型。据了解,2014年,该院共受理劳动争议类诉讼案件459件,比2013年有所下降。劳动争议类案件具体类型有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经济补偿的争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产生的争议、支付劳动报酬产生的争议、工伤赔偿及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等。昨日,法官为读者列举了一些典型案例,提醒劳动者在遇到不签劳动合同、公司不给买工伤保险等情况时,均可维权。 案例1 未签合同半年后辞退经理足浴馆被判加付一倍工资 左某珍在新悦足浴馆任经理半年,一直未签劳动合同。近日,新悦足浴馆无故将其解雇,左某珍申请劳动仲裁。新悦足浴馆对裁决不服,起诉至市第一法院。诉讼期间,左某珍提交了银行卡内的工资记录及同事证明其在足浴馆工作过。 法院确认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新悦足浴馆向左某珍支付任职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资20600元。 法官提醒(法官尹方玫):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最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万一没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须提供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 (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凭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案例2 五金厂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被判为受伤员工支付18万多元 符某在中山市健威五金电器公司做冲压工,公司一直没有为其购买社会工伤保险。2013年3月12日,符某在车间操作冲压机时,右手指被压伤,经鉴定为六级伤残并同意安装国产普及型假肢。 双方不服仲裁裁决,符某起诉至市第一法院。审理后,法院判令健威公司支付符某工伤待遇共计184571.55元。 法官提醒(法官尹方玫):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国家强制性保险。健威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应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30日内提起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怠于行使申请权,受伤害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起工伤认定申请。逾期不进行工伤认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无权再进行工伤认定,只能通过人身损害赔偿等途径救济。 案例3 未释明工作制度扣员工工资公司处罚手段不被法院支持 廖某荣于2012年4月入职和盈公司,担任化妆品专柜护理师。双方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同年9月,和盈公司发现,廖某荣利用顾客消费积分兑换柜台产品,造成公司损失2915元,于是扣减廖某荣2915元,并发出函件,但公司营运管理条例及函件均未显示有廖某荣签名确认。 仲裁后,和盈公司不服并诉至市第一法院。经审理,法院判令和盈公司支付廖某荣2012年10月份工资差额、未签订劳动合同所加付的一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合计26487.24元。 法官提醒(法官尹方玫): 如果用人单位依据已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或者以双方通过合意方式在劳动合同中的明确约定,采取罚款形式作为经济管理手段,法院将予以支持。但本案和盈公司未证明其已尽告知义务,故法院判决公司须承担赔偿。 案例4 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员工赔偿金16万多 陈某浩与日星公司于2011年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3年5月,日星公司以生产规模逐年缩小、员工数量逐年缩减,导致公司管理人员岗位过剩为由,对陈某浩等18人进行降职降薪处理。陈某浩等人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日星公司以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陈申请仲裁,公司不服裁决诉至市第一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日星公司诉讼请求,并要求其支付陈某浩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68480元。 法官提醒(法官丁向那): 用人单位在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针对市场信息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缩减用工规模,属于合理行使用工自主权范畴。但日星公司没有举证证明陈某浩等人存在不能胜任工作或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未能举证对陈某浩等18人进行降职降薪的合理性。据此,驳回其起诉。 问答 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单位让员工自愿选择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该如何签订?两者有什么区别?哪种对员工更好? 答: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确定的合同终止时间,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就会依法终止,用人单位有权利选择不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则没有明确合同终止时间,但只要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同样可解除,并不等于不能终止。 两种劳动合同在解除权上基本一样,都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相关规定以及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于企业裁减人员是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的规定。读者可以根据自己的职业规划,权衡后进行选择。 问:单位女员工休产假,单位只按照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发放补贴,扣除五险一金所剩无几。这样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产假、带薪休年假期间的工资是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为标准计算,所谓“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具体计算范围取决于用人单位的工资结构,一般正常劳动工资合同中有约定。对于岗位奖金是否算在正常工资内,要看用人单位规定。来源: 中山商报更多HR(案例、资讯)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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