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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过了诉讼时效期 创新奖金泡了汤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1979年12月,张春富参加工作,在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一干就是30多年。2000年,张春富带领同事共6人参与研发的项目,获得了1999年度沈阳市科技振兴奖和奖金30万元。然而,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却没有对这笔奖金进行分配,理由是工厂生产缺乏资金。  十多年来,张春富一直向公司催要奖金未果。直到2013年4月,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与张春富解除了劳动合同,这笔奖金也没能装进张春富的口袋。  去年6月4日,张春富向于洪区法院提出诉讼,要求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向其支付,1999年度沈阳科技振兴奖的奖金3万元及利息。  而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认为,首先,张春富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其次,企业对奖金的分配享有自主权,可用于技术改造项目或企业的技术发展,张春富要求向其支付奖金于法无据;第三,张春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关系解除协议》中明确签订:甲乙双方对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办法以及劳动关系等相关的内容没有异议,完全同意。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以上问题等再提出任何要求,更不能做出有损甲方名誉和利益的行为。  法官断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张春富主创项目获奖奖金30万元,并自认为该科技振兴奖奖金的发放主体为沈阳市科技委员会。那么,张春富要求奖金的主张,并不属于与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发生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劳动争议的范畴。张春富要求该科技振兴奖奖金的主张,实为张春富认为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没有合法根据,占有科技振兴奖奖金,而使其受损,因此,本案案由应为不当得利纠纷。  辽宁京北律师所律师李晓丽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期限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今,张春富就该奖金向沈阳子午线轮胎模具有限公司主张权利,该公司认为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而张春富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该公司主张权利,存在诉讼时效中止或中断的理由。张春富获奖时间为2000年12月,提起诉讼日期为2014年6月4日,确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因此,法院驳回了张春富的诉讼请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来源: 沈阳晚报更多HR(案例、资讯)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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