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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开高额罚单:“老赖”个人及名下企业被罚110万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原标题:广东高院开高额罚单:“老赖”个人及名下企业被罚110万  法制网小编章宁旦 通讯员马远斌  为躲避法院判决执行,香港荣昌贸易公司的持牌人赵某着实费了不少功夫:与老友倒签虚假的房产转让合同,并由老友向法院提出异议,称涉案厂房在案发前已经转让,从而成功取信法院而撤销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不曾想,老友就此生了贪心,假戏真做,强占房产。赵某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转让合同无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送达的二审判决,确认转让协议无效。  值得注意的是,广东高院在作出民事判决的同时开出高额罚款决定,对赵某个人处以10万元罚款,对赵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两家企业则分别罚款50万元,总罚金高达110万。相比想规避执行的200余万港币,收到处罚的赵某算是真正尝到了当“老赖”的“甜头”。  小编从广东高院民一庭了解到,2005年9月13日,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富邦财务(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富邦财务”)将香港荣昌贸易公司(持牌人为赵某,下称“荣昌贸易”)起诉至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荣昌贸易支付富邦财务的设备租金及利息约200万港币。  为防止名下位于汕头的资产被法院查封拍卖,2006年初,赵某与老朋友钟某签署《土地、厂房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产权登记在仙城荣祥制衣有限公司(下称“荣祥制衣”)名下的4处房产以及登记在汕头市潮南区荣祥化学纤维厂(下称“化纤厂”)名下的1处房产(上述两家单位均为赵某实际控制),以750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卖”给钟某。协议还载明,赵某已收到钟某人民币718万元,协议落款日期则倒签为一年前的2005年1月28日。  岂料老友假戏真做。赵某声称,2006年5月3日,钟某来到荣祥制衣(荣祥制衣和化纤厂在一起办公),向留守人员(两工厂当时均已停产)出示协议并声称,赵某已将工厂卖给他。此时,赵某因接受香港法院破产调查,与外界失去联系。在联系老板未果的情况下,留守人员在收到32万元“尾款”后,最终将工厂的锁匙及一切证照(包括上述提到的5本房产证原件)交与钟某。  2006年11月14日,汕头中院作出判决,荣昌贸易向富邦财务支付租金港币197万余元以及相关利息。  2007年3月2日,由于荣昌贸易未主动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富邦财务申请强制执行。汕头中院随后查封了由荣昌贸易全额投资的登记在荣祥制衣 (赵某担任法定代表人 )名下的3处房地产。 2007年10月26日,在该案执行过程中,钟某作为“第三人”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05年1月28日已向赵某购得包括被查封的3处房产在内的5处房产,价款已全部交清。自购买之日起,钟已实际接管该房地产,并拥有5处房产的房产证原件。但因荣祥制衣不配合,其一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据此,钟某请求法院撤销查封裁定,维护其“善意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2008年11月4日,根据钟某出示的转让协议、收款收据、证人证言等资料,汕头中院经过听证等程序,最终认定钟某为善意买受人,并撤销了对涉案房地产的查封裁定。  2009年1月10日,在香港马坑监狱服刑近两年后,赵某重获自由,并赴广东要求钟某归还荣祥厂的5本房产证等财物,但钟却反复多次借故拖延。  2011年,赵某向汕头中院提起诉讼,承认之前为规避法院执行,虚构合同,倒签日期,要求确认其与钟某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钟返还5处房地产及房地产权证。对于赵的起诉,钟某则反诉要求赵某为其办理过户登记。  对此,广东高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确认赵某与钟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属于恶意串通规避执行,为无效合同,钟某应将5本房产证予以归还。与此同时,为加大对“老赖”逃避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打击力度,广东高院开出高额罚款决定,对赵春棋罚款10万元,对赵所有或实际控制的荣祥制衣和化纤厂分别罚款50万元,总罚金高达110万。  该案二审主审法官郭尔绚告诉小编,该案中,当汕头中院查封涉案财产时,被执行人的“老友”以善意买受人的身份出现,提供虚构协议、收条、证人证言等“证据”,阻挠了法院对生效判决的执行。但这一行为是法院在赵某另行提出的诉讼中才查明的,因此,法院在作出二审判决的同时下达罚款决定书。  “赵某为逃避生效判决的执行,故意与他人签订虚假协议,对赵某的行为自然应依法予以制裁。”郭尔绚介绍说,此外,赵某是作为荣祥制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荣祥纤维厂的实际控制人实施违法行为,目的是保存两间单位的房地产,其行为同时属于职务行为,故对该两家单位也应予以制裁。  法制网广州4月15日电来源: 法制日报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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