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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工会不同意单位能否解除职工合同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职工在工作中未能够通过单位的内部考核,单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后,工会却建议再给职工一次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单位执意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  李某与某大型超市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工作岗位是肉品部主管。2013年2月至11月,肉品部在超市不定期检查中,被发现有过期肉制品未下架或生产日期打印错误等情况,已达三次。根据超市内部管理规定:在抽查中,生鲜食品部(含肉品部、蔬果部)1年内发生三次及以上错误的,将解除该部主管的劳动关系,超市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然而,人力资源部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时,工会的意见是:处理过重,给予一次改正的机会。超市经研究,未采纳工会意见,依然以李某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李某的劳动关系,并再次告知工会。同时将解除通知依法送达李某。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超市未经工会同意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李某诉称:工会不同意,超市无权解除劳动关系。超市辩称:超市规章管理制度系合法制定,李某在入职时不仅参加了培训,还领取了载有规章管理制度的员工手册,对超市的规章制度熟悉。由于李某的行为违反了超市的规章管理制度,超市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经过审理,仲裁委认为, 超市解除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同时,超市也履行了《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的告知程序,即“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虽然工会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并不是让工会审批,这只是一个意见征求程序。对于工会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单位认为正确的,应当予以采纳;如果单位认为工会提出的不同意解除理由不成立,仍然不影响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据此,仲裁委裁决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曾胜利 王波)来源: 《山东工人报》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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