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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维权】承包方与发包单位互相推诿 一员工工作13年找不到用人单位

2017-06-10 08:00:01 无忧保
欧发被韶关乐昌某国企一部门的承包者聘用,工作13年后,当他要求补缴社保时,居然找不到用人单位——承包者与发包单位互相推诿,均不肯承认自己是欧发的老板。   乐昌市供销车队原属国有企业。2003年9月,乐昌市供销车队将其下属部门维修车间发包给个人朱某。同年,欧发入职维修车间,从事维修工作。   2014年年初,欧发因社保补缴问题与朱某、乐昌市供销车队发生争议,朱某拒绝为欧发补缴社保,认为自己是没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人,不是真正的老板,也就没有资格为其参保;乐昌市供销车队则认为欧发系由朱某聘用、朱某发工资、朱某管理,故车队与欧发无任何关系,无须承担补缴社保责任。   补缴社保必须先确定用人单位,欧发遂申请劳动仲裁。2014年3月28日,乐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2003年9月至庭审之日,欧发与乐昌市供销车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乐昌市供销车队不服裁决,向乐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乐昌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03年9月至今,乐昌市供销车队既未将欧发招收为单位成员并发放工资,欧发也不受乐昌市供销车队的规章制度约束,同时不接受其考勤管理,与乐昌市供销车队并无形成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欧发不服一审判决,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虽然乐昌市供销车队将维修车间承包给朱某,但是产权人仍是乐昌市供销车队,维修车间仅是乐昌市供销车队的下属部门,乐昌市供销车队符合用工主体资格,而朱某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第二,乐昌市供销车队与朱某签订的合同约定,朱某承包的维修车间要遵守乐昌市供销车队的规章制度,那么在维修车间工作的欧发必然要受乐昌市供销车队规章制度的约束;第三,乐昌市供销车队与朱某签订的合同约定,朱某仅仅是业务方面的承包,在维修车间工作的欧发所提供的劳动也正是乐昌市供销车队的业务组成部分。2015年1月14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欧发与乐昌市供销车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来源: 《河南工人日报》 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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