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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全勤奖年终奖究竟该怎么发?


去年年底,先后有不少职工或通过职工热线电话、或前来西安市总信访室咨询有关“工资、奖金”等政策法规。 前来咨询的人数虽说不多,但却反映出部分职工对“工资”、“奖金”概念的模糊认识,为了弄清以上问题,首先让我们看一看相关规定。 关于工资 一、《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不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教育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住房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二、《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假期工资。 劳动者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其工资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关于奖金“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第七条)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让我们再来看一看职工反映的问题。 问题一: 2014年底,小李单位没有给她发年终奖,理由是她上半年休了三个月的产假。小李说:国家有规定,妇女休产假应视为正常出勤,工资照发,单位不应扣发自己的年终奖,即使要扣也应当按比例扣三个月的,不应一分钱不给。小李对单位的做法十分不满,并请求工会出面协调她与单位的纠纷。 问题二: 2014年,某公司职工老李按规定休带薪年假10天,结果3600元全勤奖被扣。 老朱找到公司领导讨说法,公司领导说只是扣奖金没有扣工资,所以不违法。 老朱不服,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调查后,发现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里均没有明确休年休假无全勤奖一说,遂责令该公司补发老朱全勤奖。 问题分析 首先,《关于贯彻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据此,劳动者应获得的全勤奖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不应因员工依法休带薪年休假而扣发职工包括奖金收入在内的工资收入。 其次,全勤奖、年终奖具体发多少、何定义、在什么情况下发放,《劳动法》并无规定,要看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具体约定和规章制度。一般认为,全勤奖的发放前提是劳动者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内未出现迟到、早退、旷工、病事假等情形,它是用人单位激励劳动者而给予的一种奖励。 具体到本案,只要小李、老李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公司规章制度里,没有明确说明休年休假或休产假无全勤奖或年终奖这一内容,那么,全勤奖、或年终奖应该是对不缺勤的劳动者进行奖励的奖金,而休假不算缺勤,应该是不能扣的;换句话说。休产假、休年假发不发年终奖这类问题,要看单位的具体规定。根据《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九条(二)规定:“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解散、破产中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大事项的方案;”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单位都会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如:工资、奖金等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通过公告、员工手册等形式向全体职工告知,否则,职工一旦与单位产生纠纷,有关部门或劳动仲裁委可能作出对单位不利的裁决。(陈中伟)来源: 中工网更多精彩请看翩翩君子个人主页:http://www.hrloo.com/home/1093166-1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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