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 补偿金
员工主动辞职需要支付补偿金吗?


老班告诉我:“经过了这几个月的探索,班级已经确立了以问答咨询为核心的交流模式,所以希望班级不仅能帮助HR们解答疑惑,也能帮助牛人们以后往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比如出书或者成为询师。”一起来看咱们勤奋班的精华案例吧~ 亲,看完4个案例,请评论回复案例编号(1/2/3/4)选取你认为最值得学习的案例,我将根据大家的选择,整理更多好的问答案例分享哦!你的关注,是牛人解答的动力,也是我搬运的动力! 案例一:关于法定假期上班由 我所在公司属于服务行业,分总部和分公司,现总部人员多为行政人员(分公司人员素质偏低,对法定假期上班没有倍数意识),而且人数偏少,现因公司对法定假期上班没有三倍工资的规定,造成总部人员有抱怨,这种情况,我们部门也有向上反映,但上面给的答复是,如果只是少数人的话,可以另行研究应对办法,但后面就不了了之。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提问者:蘋果菋) 牛人解析: 1、加强制度建设和设计,从制度上规范企业的加班制度管理。 2、加强分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和分公司领导的培训和指导,让具体的管理者和决策者认识到加班工资设定的重要性和意义。 3、要将各种时间段的加班严格地区分: (1)平时的加班、加点,这是按一倍加班工资计算的; (2)凡是一般周末的加班,这是按照二倍加班工资支付的; (3)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加班,如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式;并要对下属的加班要严格审批、严格审查,不能马虎。 4、总公司管理者也要具体检查和监督分公司的相关工作。 总之,要多管齐下,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2013春牛人:钱磊) 【律师意见】 建议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给付加班费,否则恐引起相关劳动争议。 【法律法规】 《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二:集团的行政和财务该如何做绩效考核? 我们公司现在没有业务,正处于筹建期,而且就算筹建成功后,属于集团投资的形式,下面都是控股子公司,对于集团的员工,岗位就是行政和财务,这样的该如何去做绩效考核?(提问者:piihgbg) 牛人解析: 行政和财务不像业务有较明显的指标。不过也不是说完全没有办法。可以尝试从当前公司管理方面的重点工作着手,结合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要求,寻找KPI指标。 当然,也可以将部分服务业务板块的事项或者对方的满意度打分作为指标之一。 总之,发散性思维加上契合企业当前重心。 ------ 然后,从绩效流程来看,制定绩效考核指标的步骤: (1)明确绩效考核的目的 (2)确定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3)收集和确定各类指标(渠道有公司重点工作、管理制度要求、问卷调查、领导及员工谈话等) (4)筛选核心指标,制定考核办法,包括指标确定方法、考核周期、考核标准、权重等等。 (5)反馈到被考核部门,如有不同意见可以进行修改。 (6)确定后对绩效体系进行培训。 (7)经过一定时间的运作,评估绩效考核是否客观完善,该打补丁的就打补丁。 ---------------- 总的来说,还是要熟悉企业、了解企业、还要抓住老板意图,绩效考核才能有指导性,同时你要了解部门、了解员工干什么,绩效考核才能落地。 实践很重要,慢慢摸索和改进。(2012班牛人:流音桥) 案例三:员工主动辞职,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RT,最近公司法务提过这个问题,大致说员工在单位工作了很长时间,做出了贡献,所以即使员工主动提出辞职,企业也会有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的风险。是这样吗?我没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如果是,应该怎么规避?(提问者:莫失v莫忘) 牛人解析: 员工主动辞职,有两种情形要区别开来:一是员工出于自身发展需要,与单位无关原因的辞职;二是单位处于过错方,导致员工主动辞职。具体法条如下: 一、不需要补偿的条款: 1、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来进行排除,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企业无法定过夫行为,个人提出辞职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 二、企业必须承担的赔偿条款: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常见是企业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统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企业方过错)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看了上述法条,讨论公司对主动辞职有贡献的员工发补偿的做法,值得慎重考虑: 一、如果在该员工的补偿上有所倾斜,那么今后主动辞职的人不给予补偿有失公平,更有失公司形象。 二、如果公司自知本身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也要考虑员工离职是否与公司违规有关再做反应。 三、确实对员工有留恋之情,给一笔费用也不能称之为补偿费,而另立名目,什么贡献奖之类,树公司优质品牌形象,以召更多有志之士加入。(2012班牛人:小荷月02) 【律师意见】 牛人已提供很详细解答,再次提供法律支撑。 【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四:录用新员工时要不要体检?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公司虽小,但是各方面手续都办理的齐全,可以说是比较正规的,五险一金均有缴纳。现在公司老板有个疑虑,不知道大家所在的公司是否要求员工体检,提供健康证呢? 体检吧,全部算下来也需要不少费用。不体检吧,老觉得不太放心。求建议!非常感谢!(提问者:素茗) 牛人解析: 体检在劳动法中没有说明,如果公司觉得有必要,有几点建议可以供你参考: 1.体检的原因; 老板有这个问题,想必是看到过或是听说过有这样的事情发生,不妨可以与领导谈谈他对这件事情是怎么看的,当然,做为HR,应该是有准备的。如果在体验和体检后分别做估算;如:费用估算、员工满意度等; 2.体检的范围; 这个范围是指:公司所以的员工还是从事某项职位必须要求体验的,如果是强制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执行。 3.体检的费用; 员工体检的人数比较多,可以与医院进行合作,医院的费用范围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4.体检的周期; 周期可以按照年龄段、或是工龄进行体检,有的公司是入职的时候需要体检,之后就不用了,而有的公司则每年至少一次体验。 5.管辖负责人; 体验的目的是在体现公司对员工的关怀,所以,我们可以把它当成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所以,体检完后,要记得把员工体检和员工档案归类。 体检做为企业是在为员工做福利,但是做正确的事情比正确的做事,更有价值。希望可以帮到您。(2013秋牛人:小卢5) 【律师意见】 1、对于是否必须体检,法律并未规定,但是为防止因体检出现歧视,因此防止体检项目不合法,以及泄露体检人员相关隐私。 2、如新入职员工之前的工作可能引起职业病问题,建议企业要求该部分员工进行体检,以便降低企业用工风险。 【法律法规】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注:以上案例均来自于三茅勤奋班 我不是生产案例的,我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请每一位HR同学爱护大自然,爱护三茅给予我们的学习环境,将好的内容主动扩散传播出去,让更多人从这里获得学习和收获。 我,能做到,你也可以做到的,加油吧! 更多精彩问答案例,勤奋班有问必答每天都在产生着! 班级直通车:http://www.hrloo.com/class/qinfen/myclass 更新日期 案例主题 讨论入口 2014.05.27 是否应该转型或换工作?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2014.05.28 面试完被应聘者爽约怎么办?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2014.05.29 如何劝退表现差的三期员工?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2014.05.30 开会时打瞌睡受伤算工伤吗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2014.06.03 HR 遇到发展的瓶颈期怎么办? 点击参与讨论学习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