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劣迹斑斑员工申请仲裁,公司会败诉吗?


今天在班主任没有催促的情况下比较早的完成了这篇问答案例总结,君子整理的这系列受到了很多卡卡的关注和赞赏,谢谢大家的鼓励和赞扬,我会再接再厉,争取一直写下去。大家快来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注:以下案例均来自于三茅2013秋勤奋班【有问必答】 案例一:高额培训新员工又怕留不住,怎么破? 公司想让新入职员工参加某项培训,但费用较高,且该培训也涉及到公司的一些商业秘密,怕员工培训完就离职,这种情况该如何约束会更合理?(提问者:ljhicy ) 牛人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1款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因此,只有对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企业才可与其约定服务期。同时,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 因此,企业最好不要为在试用期内的员工提供培训,以避免损失。(2013秋勤奋班牛人:千与千寻) 律师意见: 【回复】关于培训等问题【千与千寻】已作解答,劳动合同法规定仅能在“服务期”、“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中约定违约金,本案中,员工保密制度的内容集中体现于保密协议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包括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范围、保密的事项、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承担等。企业还应针对具体的涉密事项和涉密人员作出特别规定,根据涉密范围、商业秘密的级别等规定不同保密义务和违反义务应承担的责任。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二:人力部门员工离职后状告公司,如何规避这种风险? 老师,现在员工最爱在走之后再回头告一状,玩个劳动仲裁,特别是搞人力的,手头证据很足,但是公司制度又不是那么正规,如何避免员工这样的行为?(提问者:打酱油的小弟) 牛人解析: 1.HR也是打工者之一,你可以不做侠客,但绝对不应该成为帮凶; 2.仲裁对HR是双刃剑,不利一面的反面是HR工作的助推器,HR可以借助政府部门说出你想说却不便说的话,对企业的老总是个很好的普法机会,同时也是HR熟悉仲裁氛围和学习业务的实战良机;正所谓顺天意,借民智; 3.要想避免仲裁,作为企业在力所能及的前提下不断规范自己的行为;而作为HR应精通业务,将法、理、情合理组合,法不够,理来凑,理不到,情来秀,仲裁并不像你想像的可怕; 4. 劳动争议:争议的是法律、纠结的是金钱、关键的是面子、胜利的是韧者;绝大多数的员工还是通情达理的,员工为争取自己权益所采取的一切合法行为都是可以理解的,但对恶意诉讼的员工则必须严惩。(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时风) 律师意见: 【回复】可以聘请律师完善公司的规章制度并对人力资源管理中的风险作出提示(做个小广告O(∩_∩)O)(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三:即将离职的员工患重病,给公司出了一道难题? 同事张三于3月3日提出辞职申请,公司准予其4月3日办理辞职手续。3月10日至16日其提出看病请求,17日未按时来厂但电话告知其部门领导说在医院住院,这几天他又打电话给公司领导说他的病情很严重(他本人没说,但怀疑是肺结核或肺癌等严重情况),问他住院期间的工资怎么发并要求公司不要停他的社保(一停就享受不到医保了),这种情况公司应该怎么处理,能不能要求他4月3日来办理辞职手续,他的要求公司需要满足吗?如果他住几年院的情况,公司怎么处理才能合法合理合情?(提问者:红木鼠) 牛人解析: 此人虽提出辞职手续,但未完成辞职手续,还在合同期内,建议按其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的医疗期,合同顺延至医疗期满再解除。社保不能停,否则员工不能享受医保待遇,造成的损失可能会由公司承担。如果医疗期满仍未痊愈,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2013秋勤奋班牛人:千与千寻) 律师意见: 【回复】建议仍为其购买社保,并按照病假处理,本案可能涉及职业病鉴定等,如其属于职业病,继续为其购买社保有助于减少公司损失。 【法律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的病假假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四:劣迹斑斑员工申请仲裁,公司会败诉吗? 我单位一员工入职一个月之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其擅自离职并且带走了我单位部分客户资料及公司物品,在我单位报警后得知其给我单位提供的身份证信息等均为作假,现在其提起劳动仲裁,要求我单位支付其双倍工资,并且支付其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请问各位牛人,该种情况,我单位可不可以以其故意欺骗不支付其双倍工资,因为其实自己擅自离职的(但是我单位并没有给其发送任何信件),可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提问者:童心草) 牛人解析: 虽然企业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是事实的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员工在试用期需提前三日,在转正后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员工擅自离职,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是擅自离职的,员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给公司造成损失是要承担相应的赔偿。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擅自离职的规定是很好依据。员工主张的双倍工资是得到支持的,但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不用支付,因为是违法在先。公司的客户资料及公司物品是公司的财产,如未经过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带走,就触犯了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处理。(2013秋本周值班牛人:长孙明) 律师意见: 【回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向仲裁院或者法院申请劳动合同无效,如有证据证明该主张,则不需要承担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等,否则同"长孙明"意见。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案例五:被迫辞职,申请仲裁却败诉,何去何从? 古某同一家公司签订了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执行一年后,甲方不经过古某同意,变更合同履行地,古某不同意;甲方杜绝古某一切休假和差费报销并逼迫古某书写了辞职报告,古某无奈再辞职报告中写道“本人无法服从,所以辞职”一个月后古某发现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也被人签字,已是离职。到社保局查询发现社保基数并未按照工资的实际基数缴纳,甲方采用当地最低基数给古某缴纳社保;古某到社保仲裁科仲裁,提供了相关证据。 仲裁科的答复是: 1、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虽不是你本人签字,但是辞职报告是你书写签字,所以生效; 2、社保基数问题不属于仲裁管辖范围; 3、古某提出的证据甲方不认可,当时甲方说和你协商变更劳动履行地没叫你辞职,辞职是你自己选择,和甲方无关; 4、古某月薪3500元,当月附带休假并由甲方领导签字的休假单一份证据13天,而甲方只给与发放6天工资,说的休假单不认可虚假,而这个一句虚假休假单导致古某薪金不全,仲裁科计算3500元/21.75天=160元/天*13天=2080元。 请问:仲裁科给出的仲裁结果是否合理?麻烦根据上述答复进行解释,越详细越好,因为古某对于这个答复不能理解。 如古某对仲裁结果不服,该怎么去申诉和进一步解决?(提问者:边疆浪子)牛人解析: 第一个问题:古某提交了辞职报告,他履行了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义务,而用人单位在期间没有做出拒绝的答复,在30天后也履行了解除劳动关系的义务,所以,无论古某有没有在劳动关系解除证明书上签没签字,并不影响劳动关系到期解除的事实。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社保基数问题是行政争议,仲裁科拒绝也不无道理。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个问题:古某有辞职报告上的说明作为一个证据,说明是被迫的,被迫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方面建议到法院起诉。 第四个问题:古某提供了证据,公司不认可,而且请假单是由公司保管,公司不提供的,应该是以古某的证据为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十九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综合上面意见,古某对仲裁结果不服,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3秋季班牛人:HRQT) 律师意见: 【问题1】依据案例描述,古某是在受胁迫的情况下做出的申请离职的民事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但如古某无法证明自己受到胁迫(仅在辞职报告中表明无法服从不足以证明受到胁迫),仲裁科认定有效也无不妥。 【问题2】关于社保基数的问题,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故针对未按时间工资缴纳的,古某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处理。 【问题3】处理的原则同【问题1】,如古某能证明是受到胁迫辞职的,其有权利要求公司制度经济赔偿金等。 【问题4】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仲裁院受理范围;同时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问题5】依据规定“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 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龙凌辉律师提供,仅供参考) 我不是生产案例的,我只是大自然的搬运工! 请每一位HR同学爱护大自然,爱护三茅给予我们的学习环境,将好的内容主动扩散传播出去,让更多人从这里获得学习和收获。 我,能做到,你也可以做到的,加油吧! 更多精彩问答案例,勤奋班有问必答每天都在产生着!班级直通车:http://www.hrloo.com/class/qinfen/myclass (本文版权归作者及三茅人力资源网所有,如需转载或摘录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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