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休假不落实,职工应获工资三倍补偿;不给职工买社保,工伤就要企业担责……4月27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发布年度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本报邀请该院孔静法官结合典型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风险提示,倡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和谐稳定、互利共赢的劳动关系,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纠纷。
据了解,去年5月至今,合肥市庐阳区法院共受理320件劳动争议案件,相比同期增长54.6%,新类型案件和群体性诉讼不断出现是案件量大幅增长的主要原因。
带薪休假未落实 单位应300%补偿
费某自2008年至2015年在某大厦客房部做服务员,期间未享受到国家规定的年休假。2015年12月,因大厦经营不善,要求与费某解除劳动合同。在解除劳动关系时,费某才了解到,同事都领取了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在与单位协商未果后,费某诉至法院讨要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后在法院调解下,大厦一次性支付费某3500元补偿。
法官点评:根据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因工作需要不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的,应当征求其本人的意见,并对其应休年休假每天按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给予补偿。
没给职工办社保 出了工伤企业赔
张某在某清洁公司工作,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购买社保。 2014年4月,张某在进行外墙清洗工作时从高处跌落,经鉴定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九级。由于清洁公司不认可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也不认可工伤认定。经过劳动仲裁后,张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清洁公司未对《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对仲裁裁决结果提起民事诉讼,认定清洁公司与张某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清洁公司支付张某医疗、伤残等各类赔偿金13.8万余元。
法官点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假牙公司”无资质出国务工泡了汤
余某与某劳务公司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劳务公司安排余某到境外劳务,并就工作期限、管理规定、工作内容、待遇报酬以及合同履行等都作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余某向劳务公司缴纳了8000元,其中2000元办理出国工作签证使用,另6000元为履约保证金。在出国前,余某得悉该劳务公司并不具备承包境外工程资质,其无权直接签订出国劳务合同。另外,劳务公司的工商登记也明确排除其从事境外劳务派遣。为此,余某多次要求劳务公司出示合法手续或者退回8000元,但均遭拒绝。余某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调解下,劳务公司退还余某8000元。
法官点评:劳动者在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注意对劳务公司经营资质、经营能力、经营范围和办事流程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因为一旦发生劳动纠纷,面对一个 “不靠谱”的劳务公司,劳动者维权的成本和风险将会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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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工伤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