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占某是某食品厂的一名工人,2014年12月中旬的一天中午他骑电动摩托车和一名朋友到郊区一饭店吃饭,吃完饭到饭店旁边的停车场取自己停放在此的电动车时,发现有一人正在撬他的电动车车锁,占某大喝一声,撬车人跑掉,占某紧追不舍,在追了200多米远后将撬车人追上,两人厮打在一起,占某被撬车人摔倒在地,撬车人跑掉。占某被朋友送往医院,医生诊断占某右臂骨折。住院治疗11天,花去医疗费4000余元。
占某所在单位不认为占某的伤害为工伤,占某在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后,同意单位按病假处理的意见。
【案例二】
齐某是某保安公司的一名保安班长。在2015年6月下旬的一个星期日晚上,齐某请刚认识不久的女朋友孙某和孙某的闺蜜姚某去饭店吃饭,在吃完晚饭他们三人到公园游玩时,走在他们后面的姚某突然大喊一声:“有人抢包了!”听到喊声的齐某迅速向一个逃跑的高个男子追去,追了约150米远时将高个男子捉住并按倒在地,被按倒在地的男子掏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刺向齐某,刺中齐某的右臂,高个男子乘机跑掉。孙某和姚某将齐某送到医院救治,医生诊断为右臂贯通伤,住院7天,花医疗费4600余元。一个月后,高个男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以抢劫罪被检察机关批捕。高个男子姓汪,对抢夺姚某包并刺伤齐某一事供认不讳,但没有赔偿能力。
三个月后,齐某所在的单位为齐某申请了工伤认定并被认定为工伤,齐某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
【点评】
在案例五中的占某和案例六中的齐某都是在和歹徒作斗争中受伤的。齐某之所以被认定为工伤而占某没有被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齐某的行为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齐某的行为并不是为了自身利益,其出发点和结果都是属于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而案例五中占某的行为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实施的行为,不能认为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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