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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后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案例)

2017-07-16 08:00:02 无忧保

对于喝酒后发生事故,每个公司的理赔标准也是不同的。原则上酒后事故意外险是不予理赔的,保险是有近因原则的。如果买的是意外伤害险的话,不应该理赔,因为造成风险的主要因素是主体醉酒,是属故意行为,不属于意外。原因是主体不醉酒就不会发生这个事故。但如果是买的寿险就应该理赔。

案例回顾:

2014年2月26日23时许,童某在合肥市合店路王岗社居委附近行走时,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童某无责任。 2014年3月4日,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就童某死亡向保险公司报案,提出理赔申请。然而2014年5月20日,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童某出险时处于醉酒状态为由,属于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的免赔条款情形,告知拒绝支付童某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

童某的妻女和父母一起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兑现保险赔偿金。

公司为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险,原本是提高员工福利和保障。但是,在员工真的遭遇意外时,保险索赔却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保险公司拿出当初的合同,以其中的免责条款推卸责任。

据原告诉称,2013年6月28日,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为其940名员工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名员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20万元,保险期限一年,自2013年6月28日至2014年6月28日。童某作为被保险人列入合肥美的洗衣机有限公司投保的940名员工清单中。

保险公司认为,童某是在醉酒期间遭遇的意外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第七条规定的免赔条款情形之一,所以不应该进行赔付。

法院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决定着投保人的投保风险和投保根本利益,对于投保人是否投保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必须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明确说明,这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此案中,保险公司不能证明已经向投保人陈述了涉及本案的“醉酒不予赔付”免责条款的涵义。

另外,童某的醉酒行为与其遭受的意外伤亡事故无关联性,不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保险公司提交的人身意外伤害条款中将醉酒期间遭遇意外伤害排除在保险理赔范围之外,该条款明显属于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依法应为无效条款。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支公司支付童某家属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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