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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责车主垫付金 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2017-09-1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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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主赵先生驾车行至丰台区某路段时,不慎将步行进入四环主路的马某撞倒,马某受轻伤,赵先生的车辆也有所损坏。经随后赶到的交警现场认定,马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赵先生应负责赔偿马某的医疗费用。经协商,赵先生向马某支付了1500元赔款,后赵先生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自己的垫赔金时却遭到了拒绝。

  保险公司认为,赵先生在事故中无责,其垫付1500元的行为属于赵先生自愿,故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来支付这笔款项。赵先生则认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了保,保险公司就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故其先行垫付的1500元理应退还。于是,赵先生以该保险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车主赵先生虽属于事故的无责方,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因行人违反规定闯入禁行导致受伤或致死等情况,车主可以减轻责任,但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比例、额度承担赔偿责任,行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赵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且赵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并未超出车辆保险的责任限额,故赵先生先行垫付的款项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据此,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由该保险公司支付车主赵先生1500元理赔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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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保险公司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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