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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的中止和终止 暂时和永久失效要搞清楚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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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很多由于欠缴保费而处于中止状态的保单都有同样的风险,大家日常工作中一定要及时提醒客户,按时缴纳保费,让保险真正发挥作用。

 

我刚所说的“中止”是中间的中,保单当中还有一个“终止”是终结的终,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大家一定要理解清楚。

 

我们先说终结的终止,它是指合同效力完全消灭,合同当事双方不用再承担任何义务,也不享受任何保障责任。

 

合同终止一般有三种原因:

 

一、是保险期满,合同自然终止。比如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保满一年,被保险人未发生合同约定风险,合同就结束了;

 

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后,合同即告终止。比如客户买了终身重疾险,保障期间罹患大病,保险公司赔付理赔金后合同就会终止。

 

三、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效力。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严重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解除合同;投保人退保,领取退保金使合同终止等。

 

我们再说中间的这个“中止”。它是指在保险合同存续期间,由于某种原因,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不再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很显然, 大多客户属于中止这种情况,因为对人身保险的投保人来说,在支付首期保费后,若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支付其余保险费,超过规定的宽限期限(一般为60天),保险合同效力就会自动中止。与彻底终止的保险合同不同,暂时中止的合同依然是存在的,可以在中止合同后两年内申请复效,并补交中止期间的保费及利息,得到保险公司同意后,合同效力即可恢复。保险公司会继续承担保险保障责任,不过却要重新计算观察期或者要对被保险人进行重新核保。

 

不管是因欠缴保费导致合同“中止”暂时失效,还是投保人退保导致合同“终止”永久失效,都会存在很大的隐患,非常不划算。保险可能平时不起眼,但却是紧急时刻的救命稻草,所以,在此,谨提醒广大的客户朋友们,千万别把自家的救命稻草给弄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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