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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位求偿在保险中的运用和主要事项,相信很多人还是比较模糊或者搞不清楚什么时候自己可以行使代为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即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第三方请求赔付的权力。
第一、代位求偿权是否可以私下放弃呢?显然是不可以的,如果私下和对方约定放弃代位求偿权那么即意味着自己放弃索赔权利,保险公司也不会再支付赔偿款,而且哪怕已经支付的赔偿款也会被追回。另外,如果保险公司有需要通过法院起诉第三方时,需要被保险人出庭作证时,被保险人必须积极配合,否则如果官司输了,被保险人的赔偿也将受影响,甚至追回已赔偿款。
举例:如果今天小A出门逛街不慎被小B不小心撞伤,下车后发现两人是邻居,小A碍于邻居关系就和小B说:没事,不用支付医药费,自己有保险。结果当小A出院后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用时,保险公司经调查后发现该案件过程小A私下允诺小B无需赔偿,所以保险公司也就不会对其进行赔偿。否则也会存在风险隐患即游手好闲之人比如碰瓷党每天不劳动就买足保险靠碰瓷两头挣钱(保险公司和第三方肇事者)大家可想而知后果是怎样的。
第二、保险公司理赔后,对于未赔偿的部分被保险人可以私下再向第三方求偿保险公司未赔偿的部分。也就是比如,小A购买了一份健康险及住院医疗等,由于与小B车祸产生的住院及医疗费用1万元,那么,作为保险公司在核实情况后按照比例给予理赔了小A医疗费用,那么作为小A如果以此需要静养及恢复等在此期间无法正常工作并且需要一定的营养补充,那么小A可以想小B提出要求赔偿误工费及营养费等,至于能否得到赔偿就要看小B是否答应赔偿这部分,如果小B不答应,小A也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第三、代位求偿权能否获得更多的赔偿权益?显然这也是不可以的,但是人寿险中身故另当别论。保险公司一方面想通过“代位求偿”确保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赔偿,另一方面,也未了防止被保险人重复获赔情况,所以按照《保险法》要求,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公司在赔偿时会相应扣除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但是在寿险中较为特殊,此条款不存在,比如小B将小A撞至身故或者全残,那么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给予理赔后,小A的家属仍然存在向小B索取赔偿的权力,毕竟人命是无价的,只是能索取到多少的赔偿就因情况而言,还有如果索取不顺利需要动到法院起诉等那么就得看法院判决情况等。
所以总而言之,代位求偿权使用于财产险等,在寿险中不存在,并且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都不能私下放弃代位求偿权否则保险公司也将不履行赔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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