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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如实告知,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可不是小事。
为什么会出现未如实告知?
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小核保员接触到的总结下来有以下几种:没问;问了没想起来;问了觉得问题不大;问了也不告诉你!
1、投保时由于某种原因,未进行问询,后期才发现需要告知;
2、投保时问询了,但因异常信息年代久远或异常轻微等原因投保人没想起来,故未告知;
3、投保时问询了,也记得,只是觉得问题不大,所以未告知;
4、问询了,也知道需要告知,但故意不如实告知。
未如实告知导致的后果?
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未告知事项对是否承保无影响的话,保险人是无权解除合同的。
同时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未如实告知严重的话,解约、拒赔真是有可能的!当然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并不是未如实告知的必然结果。
如何拯救未如实告知?
不管是出于何种原因导致未如实告知,当投保人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或心里不安时,便会出现文中开头的咨询。其实不要着急也不要担心,可以通过补充告知来拯救未如实告知。
补充告知是保险保全的一个项目,投保人可就投保时问询的问题未告知的,告知不详的,告知有误偏差的等,进一步补充说明。
补充告知后,原保险合同会重新由核保员进行审核。
补充告知核保会出具何种结论?
补充告知后,核保重新审核,一般会有以下三种结论:
原保险合同原条件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补充的内容不足以影响原核保结论。比如阑尾炎住院病史未告知,补充告知后,核保审核结论原重疾保单继续原条件有效。
原保险合同附加条件继续有效,也就说补充告知的内容影响原核保结论,核保员出具的结论是加费、除外等。比如补充告知乙肝病毒感染,原标准体的住院医疗险被除外责任。
原保险合同解除,这表明告知的内容对原结论影响很大。例如补充告知糖尿病病史,原标准体的重大疾病保险拒保,解除保险合同。
对于解除保险合同,会面临一个问题:退费。退还所交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一直是令核保、保全人员头疼的问题。为啥头疼,因为要判断是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还是故意不如实告知。过失呢,一般可以全额退费;故意呢一般只能退还现金价值。这么纠结的问题,有机会还是一对一的交流吧!
补充告知核保和新单核保审核标准一样吗?
补充告知核保和新单核保审核标准严格意义上讲不一样,补充告知的核保更精细,要尽可能的维持合同的有效性,尤其是出具解除合同的结论须有理有据,会更慎重。说人话就是比新单核保要宽松一点。
补充告知的核保同新单核保不同之处还在于核保时不但要考虑投保时的情况,同时还要结合被保险人目前的健康情况综合考虑。
比如:投保时被保险人1岁多,未告知早产,标准体通过。现被保险人2岁半补充告知早产。如果是按照新单核保,投保时1岁半,早产须延期到2岁,解除保险合同。但补充告知核保会了解被保险人目前的发育情况,有无健康异常等,若无异常,保险合同可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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