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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在收取保费后,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未开始前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呢?目前,张家港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答案。
2014年9月10日上午,某工具厂向保险公司交纳保费,投保了一份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间开始于2014年9月11日。9月10日下午,雇员张某在工作时受伤。后工具厂支付张某损失27万余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保险公司认为该厂保单保险期间开始于9月11日,而张某事故发生在9月10日,不在保险期间,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工具厂的投保不符合承保条件,虽然约定的保险期间并未开始,但在这段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工具厂保险理赔款27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保险公司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先于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间,被保险人请求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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