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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险条款

2017-10-0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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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了企业必须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履行赔偿责任,而且工伤条例对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进一步提高 ,企业购买雇主责任险可有效转嫁被保险企业风险,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实现,确保雇员经济利益得到补偿。那么,雇主责任险条款是什么?

保险网小编介绍,不同保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不一样,下面以中国人保与中国平安的雇主责任险条款为例,为大家解答!需要提醒的是本雇主责任险条款仅是部分内容截取,如有疑问,可拨打保险公司电话咨询。

【中国人保雇主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国内股份制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集体企业以及集体或个人承包的各类企业都可为其所聘用员工(包括正式在册职工、短期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徒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单所称“所聘用员工”是指在一定或不定期限内,接受被保险人给付薪金工资而服劳务,年满十六岁的人员及其它按国家规定和法定途径审批的特殊人员。

第三条 凡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员工,于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与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单的规定,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对被保险人应付索赔人的诉讼费用以及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负责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在约定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之和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四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伤残、死亡或疾病;

(二)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由于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自加伤害、自杀、违法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聘用员工的责任;

(七)除有特别规定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九)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 保险人按照与被保险人约定的限额对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具体的风险情况参照费率表确定具体适用的费率,以赔偿限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理续保手续。

【平安雇主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其雇佣期间因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符合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可认定为工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按保险单约定的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计算死亡赔偿金额。

(二)伤残赔偿金

依据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按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本条款所附“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规定的比例计算伤残赔偿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伤残等级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200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医疗费用

赔偿必要的、合理的在医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

1.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2.住院期间的床位费、陪护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3.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4.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保险人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四)误工费用

被保险人雇员暂时丧失工作能力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的,经医院证明,对于超过五天期间的误工损失按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赔偿误工费用,赔偿公式为: 当地最低月工资/30×(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该雇员在评定伤残等级后,本项赔偿责任终止。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雇员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的雇员自伤、自杀、醉酒、吸毒、打架、斗殴、犯罪及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各种机动车辆导致其本人的人身伤害;

(六)被保险人的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

(七)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参加被保险人组织的运动、社会、文娱等活动而遭受的人身伤害;

(八)任何因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发送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九)任何因接触、食用、吸入、吸收或暴露于含硅产品、硅石纤维、硅石粉尘或其他以任何形态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身体伤害。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经知道或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情况;

(四)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的员工的责任;

(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发生的被保险人雇员的伤、残或死亡;

(六)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

(七)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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