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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中常见的坑人手段有哪些?

2017-10-12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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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的金融工具。我想在这一点,大家应该都有了清晰的认识。但是在实际的购买保险中,多数的对保险有需求的客户群体直接面对的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

在这些保险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向客户推销保险的时候,会使出什么必杀技,从各种角度向你说明,这款保险的优点和亮点。当然,不同保险品种,游说的话术不同,但是几点话术,是通用的,而且可以说是必杀技中的绝杀招数。特别的对于一些高净值的客户,更是攻无不克。

以下为大家盘点一下,这些有点扭曲保险本质甚至少许坑人的话术技巧:

1.理财型保险最划算。

理财型保险,前面已经有所介绍,这种新型的保险品种,融合了保险和理财两个功能。理论上是由于传统保险。但是就我国的保险普及率来说,一份单纯的保障型保险才是人们最最需要的。另外,理财型保险因为附加了理财功能,所以在收费方面,也比仅仅有保障功能的保险产品有贵很多。但是,理财型保险,在销售人员的口中,变成了一种完美的产品。通过避重就轻的话术技巧,强调产品的收益性和可以返还的功能。让客户主观的理解上,有所偏差。导致客户不能完整的理解每种产品的特点。

2.保险可以避税。

这一点,是多数保险代理人或者保险经纪人面对高净值客户时,绝对会使出来的一招绝杀技能。那就不是断的强调保险的避税功能。让投保人购买那也可以让保险代理人或经纪人获得高额佣金的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等理财型保险。这些保险代理人有关于保险可以避税的说辞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第四条中所写的“保险赔款,免缴个人所得税”的条款,来进行保险免税的宣传的。但是实际上,这里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保险赔款”仅限于人身保险中疾病,意外伤害,死亡为保险标的赔偿以及财产保险的赔偿。说白了,这一免税的条款只适用于传统保险。对于那些新型的理财型保险(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这些是不在免税范畴的。目前,我国对这一块只是没有进行征收而已,暂时不征收不等于免税,这一点要清楚。

3.保险还可以避债。

这一条,也是众多保险销售人员常用的必杀技。特别是在一些做生意的商人或企业家身上,这一招,效果极为明显。有一个微信粉丝(猜想,是做过保险的)留言说:“一个私营业主在企业破产以前买了500万的理财类保险,企业破产了,这份保险确实是他生存的救命稻草,是个人财产,不可以还债。”我想,这大概就是保险销售人员常常列举的有关于保险可以避债的例子吧。

但是,实际情况如何呢?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中有明确说明:

“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这里用简单又直接一点话,表达一下,也就说若你欠了钱且被别人告上了法庭。那么你所保的保险产品,只要是能变现的保险产品(不论是分红,还是退保),都属于责任财产。再说直白一点,就是保险产品,不能避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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