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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保险公司倒闭没人管?绝不会!请放心买保险!

2017-10-15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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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几日,保险行业可谓风云突变,尤其是对处于风口浪尖的前海人寿来讲:5日,保监会下发监管函,停止其开展万能险新业务,同时,针对其产品开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整改,并在三个月内禁止申报新产品。近日,保监会更将派出两个检查组分别进驻前海人寿和恒大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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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对于普通保民来讲,监管的出动更触发了其“安全性”考量:保险公司会不会出现大规模现金流风险?偿付能力不足?通俗点讲就是会不会因缺钱破产?买到手的保险产品会不会没人管?该理赔了或者该分红了找不到人?

  1首先,要说的是此次事件的核心——万能险

  因为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设计本身,就集中规避了提前退保的风险。例如1年期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在客户持有满1年之前退保,是要扣除高额退保手续费的,扣完手续费后甚至可能连当初保费都不够;客户购买中短存续期产品,是为了获取收益的,在到期之前退保,不仅没有收益,还会遭受损失。所以此次事件不太可能引发一个保险公司的动荡。

  2其次,要谈的是中国的法律——《保险法》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点评】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破产本身就是一极小概率,哪怕你买的那家保险公司倒闭了,作为你的合法权益,应该也要由接管的保险公司承担,国务院出面,不能不认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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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十五条 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点评】 这就是说,一旦保险合同签订,主动权是掌握在投保人手里,保险公司不能说不保就不保的。但需要提醒的是,退保有风险,行使需谨慎,毕竟退的是现金价值,不仅亏了钱,还少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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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点评】 说白了,只要买了保险,且已生效并在有效期,一旦出了合同约定的某种风险,比如意外、大病等,保险公司可不能说不赔就不赔,且除受益人之外,任何外人都不能干涉那笔保险理赔金!

  《保险法》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点评】全世界什么资产都可以拍卖抵债,唯独保单不可以拍卖抵债!全世界所有资产都可以被查封,唯独保单不可以查封!全世界所有资产都可以过户,唯独保单不可以过户!因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而生命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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