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国家对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的规定

2017-11-03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国家对婚前保健和孕前保健有何具体规定?

  婚前保健应包括对未婚女职工进行婚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咨询, 并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及指导。妇女婚前保健的具体措施包括:

  ( 1) 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宣传和咨询, 已婚待孕女职工禁忌从事铅、汞、苯、镉等作业场所属于《有毒作业分级》 标准中第Ⅲ - Ⅳ级的作业。

  ( 2) 对已婚女职工应进行妊娠知识的宣传教育, 使她们在月经超期时主动接受检查。

  ( 3)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暂时不宜妊娠: 患射线病、慢性职业中毒、近期内有过急性中毒及其他有害母体和胎儿健康的疾病。

  ( 4) 对有过两次以上自然流产史现又无子女的女职工, 应暂时调离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国家对妇女产后保健和哺乳期保健有何规定?

  产后保健应包括以下内容:

  ( 1) 进行产后访视及母乳指导; ( 2) 产后 42 天要对母子进行健康检查;

  ( 3) 产假期满恢复工作时, 应允许有 1 ~ 2周时间逐渐恢复原工作。

  哺乳期的保健包括如下内容:

  ( 1) 宣传科学育儿知识, 提倡 4 个月内纯母乳喂养;

  ( 2) 对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在每班工作时间内应保证其授乳时间;

  ( 3) 婴儿满周岁时, 经县 ( 区)以上 ( 含县、区) 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授乳时间, 但不得超过 6 个月;

  ( 4)有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加点;

  ( 5) 有哺乳婴儿的女职工 5 名以上的单位, 应逐步建立哺乳室;

  ( 6) 不得安排哺乳女职工从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所指出的劳动作业。

  女职工生育时产假不少于90 天如何理解?

  在生育期间 90 天的产假中, 一般分为产前假、产后假两部分, 即产前 15 天, 产后 75 天。若孕妇提前分娩, 可将不足的天数和产后合并使用; 若产妇推迟分娩, 可将超过的天数按照病假处理。如果产妇遇到难产或多胞胎生育, 可以按照规定增加产假。

  全国有 28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了《计划生育条例》 , 对晚婚、晚育的职工给予了延长产假期限的优惠政策。因此, 全国各地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期限不同, 最短的 90 天, 最长的 1 年以上。

  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不能少于 90 天, 是国家的法律规定, 各地必须执行和遵守。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 有的女职工提出可否将部分产假留待产后用或者产前提前享受, 按照规定这一般是不允许的。但对一些从事特殊职业的女职工, 如教师、科技人员等产假正值休假期的, 可否将休假与产假合并计算, 以延长休假时间, 则需要根据其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 经医务部门证明后, 其超过产假期限的待遇, 可以按照病假和医疗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办理。

  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允许女职工在生育、哺乳期间放长假, 所在企业对其负有一定义务。也可以根据企业生产情况和女职工本人意愿, 实行半日工作、弹性工作制等灵活的工作时间制度。这样既解决了女职工本身的困难, 又有利于正常安排劳动力, 提高在岗职工的工作效率, 减少企业在托儿费用上的支出。

  对于女职工长假有哪些规定?

  女职工长假, 也称女职工停薪育婴长假。这是指女职工因怀孕或哺乳婴儿而自愿申请, 并经领导批准 的 假 期, 是 伴 随 着 我 国 计 划 生育 国 策 的实行、企业自主权的扩大而 采取的措施。1980 年以后, 在一些经济 效益较好、人员富余 的企业中试行, 以后陆续在 一些省市和行业 推广。试行单位一般规定: 女职工停薪育婴的期限为 1 ~3 年,请假期间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生活费, 工龄连续计算, 福利待遇各单位有所不同。此外, 还规定, 女职工在假期内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据劳人计〔1983〕42 号文件规定: 富余人员中的女职工, 因怀孕或有哺乳婴儿而自愿请长假的, 可以准许。包括产假在内, 时间不超过两年。产假期间, 照发基本工资; 请长假期间, 发原标准工资的 60% 的生活费。请长假期间不得从事有报酬的劳动。

  无忧保通过中国人社部认证许可,拥有完善的资金监管体系,并采用业界领先的SaaS模式+云计算加密技术,保障用户信息安全。无忧保关心每个个体对安定美好生活的追求,基于微信端便捷操作,满足个体社保缴纳需要。

标签: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