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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丧失工作能力。指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或相关原因再次丧失工作能力,如果他在第一次丧失工作能力恢复后已正常工作 6 个月以上,那末第二次工作能力丧失就被作为是一个新的事件,而不是上次事件的延续。第二次丧失工作能力的规定非常重要,因为因疾病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金给付限额是以每次丧失工作能力来规定的。给付期最长为 5 个月。
二、 收入损失保险中的常见规定
(一) 保险对象。收入损失保险对被保险人的规定一般是: ①要有正当职业,而且工作能力丧失时, 必须使收入中断; ②年龄一般不得低于 18 岁, 最高不得大于 55 岁或 60 岁。
(二) 试保期间。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开始后的一定时期内, 因病疾所致的收入损失,保险代理人不承担给付责任。
(三) 免责期间。免责期间又叫等待期间, 通常指被保险人于工作能力丧失开始日后的一定时间内(通常在 7 至 365 天内) , 保险人不负给付责任,待免责期结束后, 保险人才视被保险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给付保险金。免责期间规定的目的是: ①观察被保险人丧失工作能力的持续状态, 以判定是否为全部或部分工作能力丧失。②消除许多短暂的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收入保险金给付。
(四)给付期限。在收入损失保险中, 给付期限是指保险人对于不能正常工作或需要治疗的被保险人负责给付停工收入损失保险金的最长时间,一般规定为 90 天、 180 天、 360 天等。当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不能工作或需治疗时, 保险人按日或按周定额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 给付的日数或周数以给付期限为限。给付期限结束时,即使被保险人仍不能工作或仍需治疗, 保险人也不再负责。给付期限自给付收入损失保险金开始时起算。
(五) 除外责任。收入损失保险的除外责任与医疗保险的除外责任差不多,参见前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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