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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2017-11-0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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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人生意外险,保险单记载如发生意外事故,保险公司赔偿最多12000元的医疗费用,保险单中并未记载若被保险人发生事故,从他人处取得医疗费赔偿后,保险公司可不对医疗费进行理赔。后该当事人发生车祸,送医治疗花费医疗费80000余元,客运公司赔偿了全部的医疗费,所以其拿了医疗费发票作为账册的原始凭证保存,当事人手上持有医院盖公章确认的复印件。后当事人持该复印件千万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以第三方客运公司已赔偿为由,拒绝赔偿,并取出此前从未交给当事人过目的,条款内容比保险单上的内容多出许多的该公司人身险条款,指出其中一条记载第三方赔偿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因双方协商不成,当事人委托我代其诉至法院。

庭审中争议焦点主要为人身意外保险是否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在当事人已经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否以损失补偿原则拒赔?保险公司从未出具给当事人的自身保存的保险条款,能否作为拒赔依据,当事人没有发票原件,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围绕三个争议焦点,我分别从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从而不适用财产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保险公司自身保存的保险条款从未向当事人出示,未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法及保险单均未规定理赔一定要相关材料原件,3个角度阐述原告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后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当事人医疗费12000元,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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