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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无疑是保险业的发展黄金年。
无论是保险政策红利的集中释放,还是民营资本的加速进入,都昭示着国内保险业迎来一轮前所未有的上升周期。
然而我国保险代理制度长期积累的矛盾和不足,引发不少非议。特别是保险营销员因“代理制”身份不明而陷入尴尬境地。
2012年10月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员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推进营销员体制改革包括六项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同时鼓励各地区、各保险机构在营销队伍建设中大胆创新,选择适当时机和地区先行试点,用3年、5年和更长时间,分别实现阶段性目标和整体目标。虽然《意见》并未对保险营销员体制改革内容作具体规定,而是提出了监管引导、市场选择、行业推动、公司负责的原则,但监管层面对代理人体制进行改革的探索,可以说已经正式步入实施阶段。
4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保险法》作出修改,拟取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保险代理、保险经纪等从业人员的资格核准等行政审批事项。各地监管部门随之暂停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随着监管部门对于保险行业的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对从业人员学历素质、专业技能等的要求将随之提高。提高准入门槛、从业资格分类分级管理等方向已经成为业内共识。
改革大潮袭来,数百万保险营销员大军该何去何从?
取消从业资格考试公司管理责任加重
取消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这无疑给保险公司把关提出了更高要求。根据监管部门“放开前端,管住后端”的改革思路,保险营销员的遴选与任用,将更多地由保险公司来决定。一旦营销人员违法,保险公司需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这无疑加重了保险公司对销售队伍的管理压力,促使保险公司精简销售队伍、强化专业性要求、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分级授权,从业难度加大
据了解,2015年1月1日起,以北京地区为先行试点,各地陆续推出人身险经营行为管理办法,要求人身险销售从业人员须参加学习培训和考试。从7月起,凡是未取得相关销售资质的人员,将禁止销售分红险、万能险、投连险和变额年金等理财型保险。经过调研发现,目前在职寿险营销员通过率很低,以北京地区为例,部分公司通过率只有10%-20%。受之前保险业粗放发展,招募营销人员门槛较低等因素影响,分级考试通过情况并不理想。高级考试不及格,将意味着凭借长期努力积累了很多客户的营销员无法销售理财型保险。这将直接导致营销员收入水平的显著下降。部分专业技能低、销售能力差的营销员,将不得不因为收入锐减而脱离营销员队伍。
代理制身份不明处境尴尬待破局
1.双重纳税负担重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董事长戴皓在全国“两会”上递交提案建议“减轻保险行业营销员从业负担”曾提到:营销员作为非雇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1333.33元,远低于雇员的3500元,且公司不给其缴纳社保、公积金等;即使营销员个人按灵活就业形式自己全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也不能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对营销员佣金收入一次偏高的,除按20%比例缴纳所得税外,还实行加成征收,既然对营销员一次收入偏高的部分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加以调节,那么对营销员征收营业税不仅存在重复缴纳,也加大了营销员的纳税负担。
2.身份特殊劳动权益难保障
由于保险公司与保险营销员签订的只是代理合同而非劳动合同,这意味着营销员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并不享受职工社会保障待遇,保险公司不需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不少保险营销员不得不以自由工作者和个体经营者的身份,自己缴纳“三险一金”,不少人更是干脆选择了放弃社保。
3.员工制试水毁誉参半
近年来已经有不少保险公司开始实行“员工制”,把部分优秀的保险营销员转为公司员工。“员工制”销售模式中,所有通过考核的保险销售人员都将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他们之间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销售人员和公司的内勤员工享受完全相同的待遇,例如社会保险、公积金及午餐补贴等福利。
然而,“员工制”须确保底薪加业务绩效的薪酬模式,无疑会大大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公司端的推行阻力巨大。另外,“员工制”还将面临一个现实问题,营销领域很难按照劳动法规定计算薪酬和劳动保护,加班费、节假日双倍工资等制度规定难以操作。曾有一位保险高管解释,如果员工制处理不好,将很容易在企业内部养一批懒人。这种模式最终能否解决原有个人营销体制的矛盾及带动整个市场营销管理模式的变化,仍需要时间的检验。
创新探索
随着监管改革和市场发展的多方需求,各地监管部门也在积极探索打破困局的创新思路,鼓励保险销售专业化、职业化经营探索,如推动邮政企业、汽车企业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经营,同时也支持保险公司成立自己的保险销售公司,以实行产销分离,试图对营销员队伍进行分流。北京保监局正在研究的独立代理人制度就是一项有益探索。
独立代理人相当于个体工商户,以个人或合伙制形式申请注册纳税主体,与保险公司合作服务客户群体。营销员可代理一家或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目前保险营销员既不是公司员工,更不被归入个体工商户,而独立代理人制度将有望解决双重纳税问题。
但另一方面,这种方式却违背了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签订专属代理合同、一对一服务的契约约定。在新的形势下,不利于界定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的管理义务和风险控制责任,仍需进一步研究探讨。
当前,一些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寻求新型销售队伍的建设,对于专业代理公司、员工制营销队伍等各类型销售队伍将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保险销售人员的身份、用工性质也将呈现多元化。随着互联网时代对传统线下交易模式的颠覆,保险销售模式的多元化、多层次化变革进一步加速,保险代理人队伍的转型是时代的选择,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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