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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被拒赔 车主告保险公司胜诉

2017-11-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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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事后刘某申请交强险理赔,而保险公司却以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为由,拒绝赔付。于是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4月11日兰铁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缺乏法律依据,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刘某保险赔偿金11万元。

车主驾车酿事故 申请理赔因逃逸被拒

2015年8月26日零时10分,刘某驾驶甘A牌照丰田轿车沿国道312线由西向东行驶途中,行驶至1690KM+50M处时与前方正常骑行自行车的杨某发生碰撞、碾轧,造成杨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2015年9月1日,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年8月27日,刘某之父与杨某家属经甘肃省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签订“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刘某支付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杨某家属出具了对刘某的谅解书。后刘某向投保了交强险的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中心支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对方却于2015年10月15日出具拒赔通知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为由,拒绝赔付。

法院判决拒赔缺乏依据 保险公司支付11万

事后,刘某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刘某虽然有逃逸行为,但经甘肃省泾川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解,与受害人家属签订“交通事故处理协议书”,并支付杨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9万元;且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刘某的逃逸行为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因刘某未能提交受害人杨某的医疗费票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在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医疗费用1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被告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刘某支付保险赔偿金11万元。

宣判后,保险公司上诉称,刘某肇事逃逸行为属故意行为,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酒醉、无证驾驶在本质上相仿,甚至更大,应当由侵权人即本案刘某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合法诉求。

兰铁中院终审认为,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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