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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定损外的损失谁担?

2017-11-1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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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有了自己的车,它不仅是一个代步工具,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还是一种身份的象征。不过,私家车辆的增多,与车相关的纠纷案件呈水涨船高的趋势。今天这个案例,也许对有车“一族”有着警示意义。

  百万购车 投保险求安心

  洛阳市民张先生是一家大型私人企业的老总,为了生意上的便利,前几年,他花去100多万元购买了一款进口名牌轿车。为了以防不测,在出了事故后能够得到保障,2005年,他在洛阳市某保险公司为自己心爱的“坐骑”投了一份车辆损失保险,张先生按照保险公司要求和约定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签发了保单和保险时间。自从入保后,张先生心中多了一分踏实。

  发生事故 修车引发诉讼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一次突发的车祸让张先生的担心不幸成为现实。2005年10月5日,张先生的车在正常驾驶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于是,他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也及时派人到事故现场勘测,并按照事先约定向车主办理理赔事宜。保险公司对张先生的车辆全面查验后,对车辆受损的情况进行定损。之后,张先生将车辆送到该品牌车在河南省唯一定点维修单位——郑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2005年10月27日,郑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把修好的汽车交付给张先生。

  但好景不长,就在张先生拿到爱车的第二天,就发现车子的里程表不能读出数字。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好再次把车送到维修点进行维修。时间过去了一个月,厂方说车已修好。于是,张先生满怀希望把车开了回来。但是,令他不解和气愤的是,仅仅刚过去了一星期,这辆上百万元的名牌进口轿车又出现故障:发动机故障灯亮、发动机在工作中有不正常的声音,并且伴有抖动现象。已经被这辆车“折腾”得疲惫不堪的张先生这时唯一的办法还是送到维修点进行维修。厂方经认真检查,认为是张先生的车在出险后定损时,没有查验发动机内部,致使发动机内部一重要部件未被列入定损范围,使隐患不能及时排队除,导致了发动机损坏。为了维修发动机,他又花去近9万元,并且为了等配件又用去近半年时间。张先生认为,这样的结局都是因为保险公司在车辆定损时不作为造成的。在协商有关费用赔偿事宜时,双方不欢而散。无奈,张先生一纸诉状把保险公司和维修厂家诉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维修费、更换部件费用、差旅费等各项费用共15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法庭激辩 双方各执一词

  法庭上,原告就诉状的事实及主张、陈述,认为自己的损失二被告都有责任。发动机的损坏原因系未及时更换部件损坏造成,原告在维修时不负有通知被告保险公司的约定或者法定义务,被告也没有据此免除赔偿义务的法律根据。原告在维修时并不知道何种原因致使发动机损坏,在维修完成后与维修厂家分析时结合当初部件表面的凹痕才联想判断可能是定损漏检造成的,此时通知被告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不成才引致的诉讼。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第三十七条,原告最初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所以被告没有据此免责的法律根据和事实。

  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将其公司列为被告属主体错误,不能成立。原告所诉是产品质量问题,而不是投保的保险问题,按照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属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原告应向汽车销售商或厂家索赔。在本案中,原告的车是在维修厂进行检修,因此原告列其公司为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其次,原告要求的是更换催化器等,并不是其公司的赔偿范围,应是质量问题,与原告投保没有任何关系。原告车辆发生事故,被告已按要求进行了赔偿。原告提到破损的部件,当时经检测没有任何问题。如有问题,应能检测出来,但经多次检测未检测出来,因此,其公司没有责任。被告维修厂认为,原告的车辆到他们厂维修,对没有定损的部分不能维修,原告扩大的损失不是他们造成的,请法庭驳回原告对他们的诉讼主张。

  互相谅解 达成和解协议

  由于该案复杂、特殊,法院先后对此案两次公开开庭,但是,双方各执一词,没有结果。针对本案,承办法官认为,调解是最佳方案。在法官的多次努力下,保险公司作出让步,双方互相谅解,终于达成协议。双方各自承担部分车辆损失,其中,原告承担5万元,保险公司承担9.9万元。至此,这个因入保、修车引起的纠纷以握手言和而结束。昨日,承办法官证实,张先生已拿到这笔款。

  案件特殊 调解最佳办法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本案涉及车主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关系和保险公司与修车厂的修理合同关系,在责任划分和认定方面存在技术难题,鉴于这样的特殊性,调解是最好的解决问题的办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调解原则,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重要方式。本案的审理表明,正确适用调解,有利于及时审结民事案件,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有利于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便于及时、彻底解决纠纷,减少讼累,保证案件的及时执行。

  另外,随着私家车越来越多,与车相关的案件也呈上升趋势。那么,怎样避免此类纠纷,又从本案得到什么经验和教训呢?法官认为,首先,车主第一步要选择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本案的张先生所入保的保险公司就可以说是较好的,如果该公司不让步,该案就很难处理。其次,车辆在出险后,要严格按照入保合同每一条款认真核实,做到权、责、利分明,有效避免此类纠纷;最后,在车辆出险后,不要“病急乱投医”,选择有资质、有规模的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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