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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社保政策主题宣传月”之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2017-10-24 10:10:02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失业保险政策问答

  1、失业保险的定义是什么?

  失业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的一项基本制度,国家通过立法强制执行,建立失业保险基金,对非因本人愿望中断就业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及再就业服务,具有保障生活、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

  2、失业保险的参保范围有哪些?

  《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3、失业保险基数和费率如何确定?

  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为基数,职工工资低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所在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我省从2016年7月1日起失业保险执行阶段性费率,全省费率统一降至1%,其中: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0.7%,个人缴费比例为0.3%,有效期二年。

  4、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项目包括哪些?

  失业保险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病医疗)、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女性生育补助、取暖补贴及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等补贴。

  5、符合哪些条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6、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程序是什么?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告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相关资料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报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失业人员在单位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其待遇。对符合领取条件的,自确认后的次月起发放失业保险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应由本人按月到银行领取,同时要向经办机构如实说明求职和接受职业指导和职业培训情况。

  7、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如何计算?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2)缴费满2年不满3年的,领取6个月;(3)缴费满3年不满4年的,领取9个月;(4)缴费满4年不满5年的,领取12个月;(5)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6)缴费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

  8、哪些情况下可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9、失业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取暖费如何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保险费和大病医疗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对取暖期内当月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按照每人每月225元的标准发放失业保险补贴,按月随失业保险金发放。

  10、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按照全省最低工资的75%确定,并随最低工资标准调整而提高。其中:一类区1260元,二类区1185元,三类区 1110元,四类区1035元。

  11、失业人员再次就业后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12、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应符合哪些条件?

  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指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或按规定补缴历史欠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

  13失业保险稳岗补贴标准是多少?

  依法参保且足额缴费的企业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去产能的钢铁煤炭企业稳岗补贴按照不超过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80%给予稳岗补贴。

  14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主要用于哪些支出?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项目支出。

  15、企业应如何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

  符合享受条件的企业直接向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法对其参保缴费、裁员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企业名单、补贴项目及数额,并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稳岗补贴采取年度一次性申请,同一年内企业只能申请享受一次。

  16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象有哪些?

  全省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17享受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18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19、如何申领失业保险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自2017年1月1日起符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职工,应在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经审核后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申请人社保卡。有条件的市(区)可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开通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平台经办业务。

  20、跨统筹地区迁转的职工如何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跨统筹地区迁转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持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补贴有效证明,到转入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技能提升补贴。

  工伤保险政策问答

  1.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需要缴费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有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如果有的职工不是全日制从业人员,他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就业,那么他就业的各个单位都要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如果这样的职工发生了工伤,工伤保险责任由他正在工作时的受到伤害的单位负责。

  2.职工发生工伤后该怎么办?

  (1)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应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具体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

  (2)工伤医疗。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参保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康复。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5)工伤保险待遇。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经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经认定为工伤后,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期间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一次性发放的待遇、工伤医疗终结后定期发放的待遇及因工死亡待遇等。

  3.工伤职工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维权?

  (1)劳动仲裁。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有关规定处理。

  (2)行政复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3)行政诉讼。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对受理决定或认定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工伤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诉讼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哪些情形可以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应当由谁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申请的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单位;二是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1)职工所在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或者职业病被确诊以后,职工所在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认定申请义务。(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职工本人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权利。如果受伤职工在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时很难亲自去办理工伤认定申请等事项,工伤职工的近亲属,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等,都可以成为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此外,作为维护职工权益的专门性群众组织的工会,也有权为职工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7.应当向哪个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申请人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临时工作人员或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

  8.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9.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有哪些要求?

  出具诊断证明的医疗机构,一般情况下,应是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非协议医疗机构(例如对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实施急救的医疗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的,应是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病诊断责任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的,应是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或者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10.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怎么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中,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或上一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复议的期限为收到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0日内。行政诉讼是向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直接起诉为收到不予受理通知或工伤认定结论之日起6个月内;经行政复议的为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

  11.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2)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3)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12.工伤后就医有什么要求?费用报销有什么要求?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3.参保工伤职工医疗期间能享受哪些待遇?

  参保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4.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15.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6.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7.职工因工死亡有哪些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8.所在企业破产了工伤职工相关待遇怎么办?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对于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将应由本企业向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支付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及按期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等费用,列入第一顺序清偿;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规定的其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也应当由企业负担,并按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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