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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保”如何转“城保” ?

2017-11-06 16:25:29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例】小张和小周是武汉市城镇户籍人员,2009年6月大学毕业后到上海某公司工作。小张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小周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续订1年期劳动合同。两人至今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目前,小张和小周可否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

  【说法】近年来,用人单位和外来从业人员要求适当放开外省市户籍各类人才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唿声较高。为有利于吸引各类人才、保障外来从业人员公平参保的权利、促进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本市对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政策作了调整。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具外省市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属于参加本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外省市非城镇户籍,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人员,符合一定条件,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规定,2009年7月1日后,单位新进人员应按《通知》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但小张在2009年7月1日前已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现与单位协商一致,即可转缴城保;如不能协商一致,继续缴纳综合保险,但合同期满后,单位继续用工的,应按《通知》规定的有关内容执行。

  按本市的有关操作口径,在2009年7月1日后未及时参保的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经用人单位(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自符合该通知规定的参保条件之日起补缴社会保险费;其间已参加综合保险的,则不再补缴。

  2010年4月后,小周应当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小周已参加综合保险,即使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也不再补缴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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