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例】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后,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尚未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
2010年4月,公司取得营业执照。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
张某认为自己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说法】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
张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2010年4月,该单位取得营业执照,从此时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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