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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代辞职员工缴社保引纠纷

2017-11-09 11:08:34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2015年5月29日,万小姐进入某公司工作。当年10月1日,万小姐举行婚礼后,因其身体不适去医院就诊,发现已经怀孕。当月18日,双方签署《劳动关系解除/终止确认书》,确认经双方协商一致于2015年9月29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此后,万小姐还出具《代缴社保情况说明》一份,希望公司帮忙代缴社保,并声明实际劳动关系已解除,所有离职手续及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等已经全部结清。公司出于“善意”在该情况说明上盖章。

  2016年5月3日,万小姐生下一子。当月万小姐向当地社保中心申领本市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6月8日,公司出具《情况说明书》一份,主要内容为:“因我公司人事在网上误操作”,误将万小姐社保转出,导致其5月份社保不能正常缴纳,影响正常申领社保生育津贴,“望有关社保部门能根据实际情况,准予发放我公司该员工的社保生育津贴及其他相关社保福利”。

  2016年7月19日,社保中心给万小姐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回复其“经审核,您申请的业务不符合办理条件,故不能办理”。

  2016年8月4日,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万小姐与公司的劳动争议,该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裁决,没有支持万小姐要求公司支付生育生活津贴1.37万余元、生育医疗费补贴3000元的请求。2016年10月,万小姐诉至法院。

  原告万小姐提出,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签订《代缴社保情况说明》后,被告公司误操作将其社保转出,致使原告5月份社保未按期缴纳。2016年6月,被告虽补缴了5月份社保,但其去社保部门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手续仍未能成功。因被告不愿意赔偿上述经济损失,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不支持原告诉请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赔偿该经济损失1.67余万元。

  被告公司则认为,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且原告不是当地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不具有申领生育保险津贴资格。双方签订的代缴协议是无效的,当时由于被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出于善意与原告签订《代缴社保情况说明》。

     □说 法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当地城镇生育保险的的相关规定,不具有当地城镇户籍的从业人员,申请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必须与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建立个人账户。原告系非本市城镇户籍人员,且已经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关系,故不具备享受本市城镇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申领条件,现原告以未能成功申领是其财产损失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被告作为一家企业在与原告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因原告“请求”、“帮忙”隐瞒事实“代缴社保”,且对社会保险事业管理部门谎称原告“还是属于我公司员工”、“误操作”,明显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行为;该行为的所谓“善意”,反而成为原告未能申领其没有条件享受权益的归责缘由,实在应当引以为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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