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一、基本情况
职工张某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在A单位工作并参保缴费,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在B单位工作并参保缴费,其中A单位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B单位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张某于2014年4月生育一孩,2014年5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其月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算?
二、政策分析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处理结果
张某月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应按上述规则计算,即为(3000×4+12000×8)÷12=9000元。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一、基本情况
某参保用人单位A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确立,生产经营正常。2014年1月,市社保中心按规定向其发出《上海市(城镇)社会保险费缴纳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2014年1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但A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按时足额缴费义务。
二、政策分析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结果
针对A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市社保中心在依法对其实施催告后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2014年1月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并自欠费之日起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由于A公司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在规定时间内仍未足额缴纳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及逾期产生的滞纳金,市社保中心依法对A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查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划拨欠缴社会保险费决定书》,并依法从其银行存款账户中强制划拨了全部的社会保险欠费35.02万元和滞纳金2.19万元。
少、漏缴社会保险费 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
一、基本情况
张某举报反映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现象。经查,发现该单位有50名在职人员、198名已离职人员在试用期漏缴社会保险费,6名城镇户籍外来从业人员以农村户籍身份违规缴纳三险,同时发现该单位未按实际工资性收入申报2012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的现象。
二、政策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五条规定“被稽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稽核事项有关的资料”,第十三条规定“稽核对象瞒报、漏报缴费基数和参保人数造成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补足”。
三、处理结果
本案是参保单位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故意瞒报职工工资性收入,少、漏缴社会保险费的典型案件。针对单位存在的少、漏缴行为,社保经办机构责令单位对试用期的漏缴月份进行补缴,对应缴“五险”而缴“三险”的外来从业人员进行整改,对2013年度职工缴费基数进行调整。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缴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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