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案例】 张某在离开原单位休整一段时间以后,于2009年12月经朋友介绍进入一家正在筹建成立公司的“单位”工作,负责帮助老板进行前期筹建和策划。
由于当时企业营业执照没有批下来,张某只能与老板王先生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在公司成立前,王老板以现金形式每月发给3000元工资,但未提及缴纳社会保险之事。
之后,公司于2010年4月取得了营业执照,2010年6月张某因个人原因离开了王老板处。张某认为自己于2009年12月就开始帮助老板筹建公司,也按月获得了工资报酬,公司应根据国家规定为自己缴纳2009年12月至2010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说法】 根据《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养老保险是保障在职人员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单位和个人都有缴纳养老保险的义务。单位承担此义务的前提是经工商局批准的有合法主体资格的企业,个人则必须是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员工,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义务。本案中的张某在该“单位”筹建期帮助工作,双方的关系不是劳动法调整的范围,如与“单位”发生纠纷属于民事争议。
2010年4月,该单位的营业执照下发,从这时间段开始,单位具有企业主体资格,具备了一个企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单位应从2010年4月开始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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