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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前一年先后在两个单位参保,生育生活津贴如何计算

2018-01-17 16:59:49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案例早报:

  一、基本情况

  职工张某2013年5月至2013年8月在A单位工作并参保缴费,2013年9月至2014年4月在B单位工作并参保缴费,其中A单位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B单位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000元。张某于2014年4月生育一孩,2014年5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其月生育生活津贴的标准如何计算?

  二、政策分析

  根据《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的有关规定,“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前12个月内变动工作单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照其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内所工作的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数计发。”

   三、处理结果

  张某月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应按上述规则计算,即为(3000×4+12000×8)÷12=9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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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生育保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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