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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保险就出事平安为何不理赔

2018-02-17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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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晚,我母亲不慎在楼梯间摔倒,伤势严重,被送往医院急救,经检查为颅内损伤和左肩胛骨粉碎性骨折,当晚便做了开颅手术,10余天已花费近10万余元。

  而就在两天前的11月14日,经平安保险公司业务员吴某极力推荐,我给母亲买了一份平安意外险附加意外医疗共计348元,母亲当日便在保险单上签了字。15日下午,保险公司就通过银行扣款348元,可保单到了18号才送达我手中,打印的生效日期为18日。

  事发后,我多次联系平安保险公司,可公司却以保单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我认为,我们在保险单上签了字,保险公司又扣了我的款,对方就应负责,而且保险公司业务员事先并未说明保险合同有审核期。而且他们还说,即使保单已生效,也只有意外身故或伤残才有赔,意外医疗费用并不理赔。

  保险公司为拉业务,事前描得千好万好,出了事却躲避不及。难道我给母亲买保险只有意外身故或伤残才有赔?这不是咒我母亲死亡或残废吗?这与他们公司“买保险就是买平安”的服务理念完全不符, 我强烈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我母亲意外医疗理赔款3万元。

  【调查附记】:

  记者将此投诉反馈给了平安人寿保险湖南分公司。12月12日,该公司有关负责人回复说,经调查,投诉人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但保险公司并无过错,虽然投保人已交了保险款,但投保人发生意外时还在保险合同的审核期,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理赔。该负责人称,发生这种情况的几率很小,投保人只要未退保,保险合同生效后如再发生意外,则可以按合同理赔。

  随后,记者又咨询了多位律师,但律师观点也不一致。如湖南人和人律师事务所蔡卫华律师认为:合同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投保人被扣款,履行了合同义务 ,应当享受合同权利,这是民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蔡律师认为,保险合同不是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建议投保人起诉保险公司。

  但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龚海燕律师则认为:本合同是附生效条件合同,满足3个条件时合同生效,即保险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签发保单,完全满足以上条件的时间节点是合同签发时间,也就是合同上注明的18日零时,所以合同的生效起始时间应该是18日零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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