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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没有车牌证的机动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王某、车辆所有者穆某需支付70万元的赔偿金。对此,两人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记者今天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终审作出判决,驳回穆某诉讼请求。
2007年12月8日,在穆某车辆没有取得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牌证的前提下,王某驾驶穆某的保险车辆并载穆某行驶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桑塔纳乘客蔡某死亡。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王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穆某与王某赔偿罗某、蔡某经济损失70余万元。穆某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合计29.6万元。
二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发生交通事故时,穆某所有的被保险车辆未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号牌,保险公司据此不同意向穆某赔偿,符合相关合同约定。王某驾驶无正式牌证,又无临时通行牌证的被保险机动车上路行驶,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违法行为,故驳回穆某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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