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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法”让员工放弃养老保险 物业公司被判补缴万余元

2018-02-23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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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未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从单位离职后的李某将北京市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近日,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公司支付李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1万余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80元。

  据李某诉称,她于2001年10月16日至2010年8月31日期间在丰台城建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绿化工作。入职后,物业公司未依法为她缴纳社会保险。经多次协商,城建物业公司拒绝履行法定义务,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确认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物业公司支付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等。

  庭审中,被告物业公司认为李某系自愿放弃养老、失业两项社会保险,并提交了李某于2007年9月的签字说明为证;李某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未表异议,但却诉称物业公司以“不签就辞退”为附加条件,明显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虽然李某曾签字放弃养老及失业保险,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物业公司仍应支付李某养老保险补偿。李某系农业户口,参照《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因用人单位未参加养老保险或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单位与个人的养老保险费,致使农民工不能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标准予以补偿”之规定,物业公司未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应支付李某未缴纳养老保险补偿1万余元。李某要求物业公司支付其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48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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