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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坐在一辆半挂牵引车的后车厢内,因车子猛烈颠簸坠落身亡。保险公司以张某不是“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死者家属将车主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院。近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去年3月28日下午,因车子猛烈颠簸,乘坐在半挂牵引车后车厢内的张某不幸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交巡警部门认定,司机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不负事故责任。死者家属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余损失由车主徐某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张某是“本车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作出了拒赔的决定。死者家属将保险公司及车主诉至法院,索赔3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受害人张某在事故发生前虽乘坐在后车厢内,但在事故发生时,他失控坠落在地,其身份已由本车人员转为车外人员,即第三者。而交强险的赔付对象即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故依法应当获得交强险责任限额赔偿。
法院判决被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222349.8元,车主承担其余部分赔偿共计97861.5元,两者合计320211.3元。
保险公司不服,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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