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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苏是一名货车司机。2012年9月26日,老苏开着自己的轻型自卸货车去拉货,走到同安区汀溪镇西源村路段时,因操作不慎,车子冲出路面,撞到山体后翻车,老苏被压在货车下面,当场死亡。经交警认定,老苏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老苏走了,妻儿无依无靠。老苏生前曾买过交强险和商业第三人责任险,妻子阿枝(化名)怕保险公司不认,就直接将承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拒绝理赔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拿出有老苏签字的“投保人声明”,上面写着“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机动车本车上人员”。
“老苏的死亡不属于第三人责任险的范围。”根据以上声明,保险公司认为老苏是肇事车辆的被保险人,是肇事车辆的车上人员,而不是“受害人”,依法不属于强制责任、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其人身伤亡不在赔偿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仅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1.1万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赔偿61万
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老苏是否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人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思明法院认为,有抢救老苏的视频和事故现场照片为证,可推断翻车时老苏已被甩出车外,又被车辆驾驶室的左侧压住,动弹不得而窒息死亡。也就是说,事故发生时,老苏已置身车外,不再是车上人员。因此,老苏同时具备了被保险人、因事故遭受损失的非车上人员两个身份。
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无证据显示此次事故乃是老苏故意造成的,意图以此获取保险金。思明法院认为,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应当确认老苏虽然是被保险人,却与实质的普通受害人无异,保险公司对其遭遇的人身伤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思明法院初审判决,该保险公司需赔偿老苏妻儿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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