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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先生驾驶大货车撞坏了丰台区的一个天桥,和保险公司一起被承建天桥的公司诉至法院,索赔3万余元。昨天,丰台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深圳一家建设公司起诉称,今年4月11日3时,刘先生驾驶的大货车行至丰台区张郭庄时撞上建设公司承建的天桥,致天桥损坏。该货车由北京一家物流公司所有,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承保。经交通部门认定,刘先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建设公司要求刘先生、物流公司及保险公司赔偿3.2万余元。
刘先生认可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称事发时,自己是正常操作,发生事故后及时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物流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属于挂靠性质,公司没有收取挂靠费用,不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称事故的发生,是刘先生驾驶过程中翻斗没有放下造成的,根据商业险合同约定,机动车因翻斗没有放下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故不同意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
此案没有当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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