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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慎撞死无名氏 保险公司拒赔引官司

2018-02-28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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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机开车撞死无名氏后,将垫付的赔偿款交至交警部门。保险公司认为,交警部门无权代收赔偿款,因而拒绝理赔。7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该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撞死无名氏保险公司拒赔

  2010年5月4日19时许,章某驾车行驶至江铃汽车改装厂路段时,将坐在机动车道上的无名氏女子撞倒,致其当场死亡。

  公安局交警管理大队认定:章某与无名氏女子承担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章某支付肇事赔偿款11万元,该赔偿款由交警大队代收,另支付死者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费用共计1840元。章某想起自己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然而,当他找到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11万余元相关费用时,却遭到拒绝。

  章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死亡赔偿金由继承人主张

  7月8日,南昌市西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原告垫付的火化费、骨灰寄存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840元,驳回原告章某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11万元的诉讼请求。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由法定继承人主张获得。”律师告诉记者,本案中,原告向公安局交通警察管理大队支付11万元死亡赔偿金,并由其代收。但交警大队既不是被害人的法定继承人,也不是法律授权的死亡赔偿金代收单位,故该代收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为原告已经向被害人家属支付了死亡赔偿金,保险公司可不向司机赔付死亡赔偿金。

  该法院法官张世民告诉记者,在本案中,章某应该向交警部门拿回之前其代收的死亡赔偿金,交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代收,待被害人法定继承人主张权益后,可以提取该款项。期间,张某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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