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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女士于2010年4月为老公马先生投保一份终生寿险及附加险,基本保险金额15万元。如果马先生经医院诊断初次生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签约后,吕女士付了首期保费。
同年11月16日,马先生住院10多天,医院诊断为胃癌、胆囊结石。马先生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提出理赔。2012年3月,保险公司回话,称吕女士投保时,对有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的健康状况没有书面告知,因此不能赔。保险公司提出,退还部分保险费,咱们解除合同。
这事马先生不干了,在法庭上,马先生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付15万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当庭亮出一份证据,是一份盖着鲜红印章的医院体检单,时间是2009年4月,体检结果是“癌胚抗原体轻度增高,建议随诊观察”。被告说,吕女士投保时明知丈夫体检异常,却不在保险单上告知保险公司。
这事法官咋看呢?医院体检结果为“癌胚抗原体轻度增高,建议随诊”,这并不能作为罹患癌症的确定标志,因此将这个诊断认定为“体检结果异常”,明显不合理,被告的拒赔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这官司还要多说几句,当被告拿出有红印的体检单时,原告律师针对此事说,保险公司咋就能从医院拿到原件呢,保险公司是企业,不是司法办案机关,医院对病人隐私有保密义务,不应提供原件给企业。总之,这事确实值得探讨一下。
结果 今年6月中旬,中山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保险金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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