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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芜湖某大学大四学生,2012年12月由学校安排进入开发区某厂实习(2013年7月毕业)。今年3月份某天夜班期间发生事故,造成我左手骨折,现在钢板还留在体内,昨天我去公司咨询相关赔偿事宜,公司告诉我,当时我还没有毕业,不是正式员工,公司不能报工伤,因此不能得到任何赔偿。请问:我这种情况属于工伤吗?我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答:你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原因造成自身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要求赔偿。因为《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对象是用人单位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你是学校的学生,没有与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因此,你不能得到工伤方面的赔偿。但你可以得到雇工(人身损害)方面的赔偿,因为你在实习期间,由该公司对你进行现场监督管理,该公司是实际受益人,你与该公司之间形成雇佣关系,该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保护你实习劳动的安全,因此,你可以向公司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对此,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至于学校是否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则应该看学校在选任实习单位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如存在过错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该责任定性为学校疏于管理的责任,是疏于实习安全教育落实之责任,否则,不承担责任。
综上,你此次实习受伤虽然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可以依雇员身份向实习单位和学校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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