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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18日8点35分,宁波奉化阳光茗都小区发生一起惨烈车祸,小区一位女业主在地下车库倒车时,把在后面指挥的老公顶在了车库墙上。她把头探出驾驶座车窗回头看时,头被夹在车门和车库门框之间。夫妻俩在事故中双双离世,留下两个年幼的女儿。事发时,女业主的驾照刚领出一个多月。
事后经确认,出事车辆登记在男主人林先生名下,车辆保险投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公司。事发后,林先生父母和保险公司就赔偿进行了协商,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其中的焦点问题是车险合同上的一条免责条款: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近日,林先生父母和两个女儿把保险公司起诉到奉化法院,要求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第三者责任限额内赔偿100万元,共111万元。
昨天法院已受理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律师观点:这是霸王条款
就此免责条款,我曾咨询过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林良勇。林良勇介绍:
保险界普遍认为,制定这样的免责条款是为了规避道德风险,但这样的条款在社会上一直存在争议,有“霸王条款”之嫌。只要人在车外受伤,并且能证明不是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就该理赔。
去年11月,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商事审判中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中,有一条专门提到“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受伤,保险人应否赔偿”的问题。通知提到: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驾车造成被保险人受伤或者死亡,交强险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依法予以赔偿,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人对合法驾驶人依法应支付的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的赔偿金额予以赔偿。但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如被保险人故意造成事故的,保险人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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