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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工作区内意外受伤,申请工伤认定却不予支持,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其受伤应属工伤。8月20日,分宜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工伤行政确认案件,因该员工受伤与工作无关,故依法判决维持了被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
江某是中铁某局一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技术员工,因其工作性质,江某与公司其他同事一起均由项目经理部统一安排在一栋楼内食宿。2012年10月17日,江某像往常一样下班后与同事一起回到驻地食堂吃晚饭,并与同事张某约好,饭后搭乘其摩托车与其一道前往工程项目经理部所在地的集镇购买生活用品。当晚18:30许,江某搭乘张某摩托车离开驻地往集镇方向出发。但其搭乘的摩托车还未驶出工作区域范围时,就被同向行驶的一东风自卸货车刮倒在地,导致江某右腿骨折的后果。经县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江某在该次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事后,江某以其在工作场所内发生事故受伤为由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其受伤为工伤。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经调查核实,对江某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江某对此决定不服,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依法认定其受伤为工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江某是在下午下班吃过晚饭后搭乘同事张某的摩托车前往集镇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且其吃、住均在项目部统一安排的食堂楼内,故该交通事故并非发生在下班途中,因而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其次,江某受伤的时间是在下班以后,并非在工作时间,亦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其受伤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关于认定工伤的其他规定。故作出了如上判决,依法维持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江某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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