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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出车祸身亡,保险公司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为此,其家人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昨日,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一审驳回了其家人的诉讼请求。
2011 年,李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了小额贷款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150元,保险期间一年,保险金额5万元。当年12月,李某驾驶无牌摩托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相撞,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持C3驾驶证,无责任。后其家人找该保险公司索赔被拒,为此,其家人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5万元。
庭审中,李某家人诉称,李某所投的意外伤害保险应获得的保险理赔款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索赔和继承,其家人作为受益人有权依照保险合同获得保险理赔款,但原告在向保险公司要求其支付因李某意外身亡的保险金5万元时,保险公司依照保险格式条款予以拒赔。对此,被告辩称:李某意外死亡是因为其驾驶了无有效证件的机动车交通工具,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认定李某无责任,但无证驾驶无证车辆上路是导致其死亡的间接原因,事实已构成了免责条款中的免赔事实,公司不应该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所举保单,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了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红色提示,李某作为投保人最后签字确认。该证据能证明就本案投保时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履行了合同免责条款的告知义务,原、被告之间构成的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成立并生效。因李某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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