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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辉是平度市店子镇某小学的学生,2010年3月,小辉通过学校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国寿学生儿童意外伤害保险,约定住院医疗费保险金额为8万元,残疾赔偿金保险金额为2万元。
第二年4月,小辉被刘某驾驶的拖拉机撞伤,构成七级伤残,共花费医疗费10万余元。事故认定刘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小辉父母起诉刘某及强制保险公司,要求双方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后经法院审理,判处由强制保险公司赔偿12万元,剩余9.7万元由刘某承担。
随后,小辉父母认为,人保公司还未赔偿,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10万元。
审判
经平度法院审理认为,小辉与人保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成立、小辉履行了交费义务,人保公司应当履行自己的理赔义务。小辉因意外事故造成了伤害,构成了伤残,因此其家长要求的伤残赔偿金2万元属于保险公司理赔范围,人保公司应当理赔;但要求的8万元医疗费,小辉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不能再次请求保险公司赔偿,因此其请求人保公司赔偿医疗费8万元的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由人保公司付给小辉保险金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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