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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哥出车突发疾病过世 算不算工伤?

2018-03-01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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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车司机工作时突发心脏病,不幸过世,家属想申请工伤。虽然出租车公司认为,他们与的哥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在法院调解中,出租车公司还是同意补偿家属10万元。

  而的哥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的哥出车突发疾病过世 家属起诉要求认定工伤

  何某是出租车司机,去年10月1日11点半左右,何某在驾驶出租车时,经过杭州市老复兴路1号旁,突发心脏病晕倒,被送进浙江省中医院,经抢救无效,当天下午不幸过世。

  都知道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过世,可以算工伤,于是,何某的妻子觉得丈夫情况应当算工伤。

  何某的妻子认为,何某是副手司机,他开的出租车,是杨某和出租车公司签订《客运出租车经营合同》的车。合同约定,公司对该车享有经营证照,杨某仅有使用权。杨某必须每月向出租车公司缴纳管理费1000元,须服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参加公司组织的各种活动,按时进行季检、年检、春运检验等审验工作,配合单位做好管理。

  该经营合同约定,由杨某承担经营期间所发生的购车、保险、工资、医疗、劳保、社险、经营权证等费。而出租车公司认为,司机何某与他们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而且公司与何某签订的借用驾驶员协议中,约定何某借调到他们公司1年,驾驶员向公司支付押金1000元。借用期间,何某不享受他们公司劳保福利、工资待遇,发生伤、亡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外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为此,何某妻子诉至劳动仲裁,希望得到工伤赔偿。但仲裁委认为,何某和杨某存在雇佣关系,不予以受理。何某妻子不服,又起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出租车公司补偿何某妻子10万元。

  律师说法: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各地法院有不同的观点

  出租车司机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对同样的案情,杭州的法院和江苏省的法院审判观点截然不同。

  杭州的法院认为,根据之前杭州的所有判例,及政府的行业指导意见,由于出租车公司没有和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公司不发放工资,而驾驶员向车主缴纳了押金,按每天一定标准向车主交费用。因此,驾驶员和车主存在雇佣关系,和出租车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江苏省的法院有判例认为,出租车司机对外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营业,其提供的劳动也属于出租车公司经营业务的组成部分,虽然形式上是承包经营关系,但出租车司机对于出租车公司在人格上、组织上和经济上均具有从属性,因此双方之间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方律师认为,出租车公司和司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否认出租车司机的劳动关系,不但否定了出租车公司自身的用工单位的性质,也否定了出租车司机作为劳动者的法定地位,使出租车司机无法享受到劳动者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工伤理赔等各项待遇。”在方律师看来,实际上,所谓的经营合同、借用合同,都是该行业对从业人员进行管理的管理方式,是从属于《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合同,但不能代替劳动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出租车车辆产权和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的经营方式,也不影响出租车公司和司机间存在劳动关系。

  出租车公司与司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方律师认为,本案中,出租车公司与何某之间的借用协议,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劳动关系存续。借用协议约定用工时间1年,但协议的主要条款,例如司机须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应无条件服从和完成等,这都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需具备的主要条款。

  而协议规定:“借用司机在借用期间不享受本公司劳保福利、工资待遇、发生伤亡事故,除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的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但本案中,何某无任何其他用工单位,借用关系根本不曾建立,司机和出租车公司是法律关系的直接相对方,因此,该条款约定的内容为无效条款。

  尽管如此,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整个协议的法律效力。该协议书名义上是借用司机协议,实质上无不体现劳动合同的隶属性、从属性的特征,虽然对工资、保险等的内容违法无效,但协议其他内容仍然有效,应认定为劳动合同的内部管理方式。

  的哥从事的是出租车公司的经营业务

  出租车司机的服务资格证书是出租车公司办理,出租车是公司所有,从车厢对外的显示,均是出租车工地的名称和服务电话。

  从乘客的角度,与其建立运输关系的是出租车公司。司机出具的发票,是出租车公司的发票。车辆的所有权登记等对外手续,体现的主体均是出租车公司。

  而根据杨某和公司之间签的经营合同的补充协议中约定,营运的车辆必须携带各种证件,并亮证服务,在营运期间,杨某需要认真执行公司财务制度,严格使用及保管好出租车营业专用发票。因此,车辆对外均是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司机从事的工作,是出租车公司的业务。

  出租车行业的工作内容虽然有特殊性,司机对劳动地点有自主性,但司机是遵守公司的错时交班制度等,不遵守制度,还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体现了劳动者和公司之间存在隶属性,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虽然表面上,出租车公司不向劳动者发放工资,也不缴纳社会保险,但拥有车辆所有权、营运资格证的公司,将各种成本分担到司机身上,司机的收入来源具有不稳定性,但司机的收入只能依靠公司,离开公司,无法生存。因此,出租车公司和出租车司机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根据相关法规两者应存在劳动关系

  根据建设部、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公安部2002年2月20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出租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四条第(三)项规定“各地经营企业应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和经济合同,并向驾驶员告知合同的主要条款。各城市可结合实际情况推行示范合同。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驾驶员及时、足额地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金”。

  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挂靠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用的司机工作中伤亡能够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中规定:“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已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营运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认定是否构成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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