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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中约定了“高等教育金”,到期后保险公司却以合同中的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抗辩不赔,被保险人为此诉至法院。近日,京口法院审结了这起“保险纠纷”,判令被告太保寿险镇江公司给付原告两学年的高等教育金计3000元。
镇江男孩程非凡1994年2月4日出生,1998年,程非凡的妈妈刘思茗向太保寿险镇江公司投保小福星终身保险一份,保险单上载明,被保险人程非凡4周岁,保险期限自1998年4月29日零时起至终身。保险金额10000元,其中高等教育金(年)1500元。
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生存至18周岁合同生效日的对应日,考取境内全日制高等院校本科或专科(含专升本),本校就读期间,6周岁以前投保的,每学年按保险金额的15%给付高等教育金。
保险条款第十八条释义部分第九项又载明:全日制高等院校指经国家教委批准,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或省级以上统一高考录取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不含私立学校)。同日,投保人刘思茗在投保单上签名,声明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及“投保须知”均已了解并同意遵守等。
2009年,程非凡初中毕业后考入江苏省司法警官高等职业学校,该校为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2012年2月4日,程非凡年满18周岁,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程非凡可以领取高等教育金。可是当他们去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告知,他们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因此不能给付。
今年5月2日,程非凡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保险责任,给付高等教育金3000元。
京口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有效。本案中,保险条款中关于“参加全国或省级以上统一高考录取的大学、学院、高等专科学校”的约定,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虽然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认可,但被告未采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对该免责条款进行提示。故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原告年满18周岁后在全日制高等专科学校已经就读两学年,被告应当给付高等教育金计3000元。
鉴于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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